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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8 條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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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208 條的規定,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這意味著當一份裁定被送達給當事人後,該當事人有五日的時間提出抗告。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如果裁定事先被宣示,但在送達前當事人提出抗告的,這個抗告也是有效的。這表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也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13 條,裁判書應當由職員執行送達,並取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或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肯定回答作為送達的證明。如果在送達時沒有找到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而將裁定書留在指定的居住地並在場所留下明確的證據,則視為已送達。因此,在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抗告也可以是有效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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