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依照軍事審判法第209條,提起抗告時,必須以書狀敘述抗告的理由,并且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進行。違反此規定的抗告可能被裁定駁回。 範例資料: 根據軍事審判法,一個可參考的案例是閏拜一軍事法院刑事決定100年度軍事士官恐嚇、威嚇案。這宗案子中,被告提起抗告並提交了抗告書狀,詳述了抗告的理由和要求原審軍事法院的採取行動。 根據法院的裁決,在這個案例中,抗告書狀符合法律上的程式,並且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被裁定接受抗告,並繼續審理該案。
聲請覆判人及他造當事人,在覆判機關判決前,得提出聲請覆判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覆判機關。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九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聲請覆判人及他造當事人,在覆判機關判決前,得提出聲請覆判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覆判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九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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