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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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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法院,並得添具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10條規定了原審軍事法院對抗告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符合法律上的程式或者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者抗告權已經喪失時,應當以裁定駁回抗告。但是如果抗告的不合法律上的程式能夠補正,原審軍事法院應該在定期限內先命令補正。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當更正對應的裁定。如果原審軍事法院認為全部或者部分抗告無理由,則應該在接受抗告書狀後的三日內將抗告轉交抗告軍事法院,並且可以附加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軍事案件中,被告對原審判決提起抗告,但抗告書狀並未按照法律要求明確說明抗告的理由和要求更改的部分,原審軍事法院根據第1項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抗告。另一方面,如果抗告書狀明確列舉了抗告的理由並且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有理由存在,則應當更正原裁定或者在適當的情況下將抗告轉交抗告軍事法院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 軍事審判法第210條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覆判機關之覆判不適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法院,並得添具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將「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修正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並增訂但書規定,以期週全。   三、第一項、第二項均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 抗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0450622 制定)

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覆判機關之覆判不適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將「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修正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並增訂但書規定,以期週全。   三、第一項、第二項均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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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0 條規定:「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