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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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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1條,如果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是符合前條第一項前段的情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然而,如果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序可以經由補正修正,且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應給予一定期間先命令補正。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軍事審判法第211條的意義和應用情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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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1 條規定:「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