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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11 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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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1條,如果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是符合前條第一項前段的情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然而,如果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序可以經由補正修正,且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應給予一定期間先命令補正。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軍事審判法第211條的意義和應用情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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