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1條,如果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是符合前條第一項前段的情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然而,如果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序可以經由補正修正,且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應給予一定期間先命令補正。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軍事審判法第211條的意義和應用情境。
由被告聲請覆判或為被告利益而聲請覆判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或量刑顯係失出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增列但書規定,以維被告權益。
由被告聲請覆判或為被告利益而聲請覆判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或量刑顯係失出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一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增列但書規定,以維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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