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2條,如果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此外,如果有必要的話,抗告軍事法院也可以自行作出裁定。軍事審判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有必要時」,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決定是否必要作出自行裁定。例如,如果事實已經清楚且抗告不會帶來實質益處,那麼抗告軍事法院可能會認為不必作出自行裁定。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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