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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12 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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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12條,如果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此外,如果有必要的話,抗告軍事法院也可以自行作出裁定。軍事審判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有必要時」,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決定是否必要作出自行裁定。例如,如果事實已經清楚且抗告不會帶來實質益處,那麼抗告軍事法院可能會認為不必作出自行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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