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軍事法院。
軍事審判法第213條規定,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後,應該儘速通知原審軍事法院。根據資料,該法條沒有進一步的細項分款。參考範例中未提及該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覆判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移列。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二、抗告軍事法院應將裁定通知原審軍事法院,使其知悉抗告之結果,俾便依照裁定為適法之處分。
覆判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三條移列。並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二、抗告軍事法院應將裁定通知原審軍事法院,使其知悉抗告之結果,俾便依照裁定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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