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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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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14條規定,在軍事法院對於抗告案件做出裁定後,當事人不得再行抗告。這表示當事人對於軍事法院的裁定已經達成最終決定,無法再向其他法院提起抗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維護軍事法院的裁決權威,確保案件的最終解決能夠被執行,並確保軍事司法機構的效率。例如,如果一位軍事人員對於軍事法院的裁定不滿並提起抗告,該法條規定這位軍事人員不得再對該軍事法院的裁定提起進一步的抗告。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為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覆判機關先予覆判,隨後補送卷宗、證物。但覆判庭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之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及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0881001 全文修正)

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 抗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為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覆判機關先予覆判,隨後補送卷宗、證物。但覆判庭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之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及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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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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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14 條規定:「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