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軍事審判法第214條規定,在軍事法院對於抗告案件做出裁定後,當事人不得再行抗告。這表示當事人對於軍事法院的裁定已經達成最終決定,無法再向其他法院提起抗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維護軍事法院的裁決權威,確保案件的最終解決能夠被執行,並確保軍事司法機構的效率。例如,如果一位軍事人員對於軍事法院的裁定不滿並提起抗告,該法條規定這位軍事人員不得再對該軍事法院的裁定提起進一步的抗告。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為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覆判機關先予覆判,隨後補送卷宗、證物。但覆判庭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之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及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為鎮壓叛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審判機關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覆判機關先予覆判,隨後補送卷宗、證物。但覆判庭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之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及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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