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審判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但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之軍官、士官,依其原有官階定其管轄。
  2. 俘虜、投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