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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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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但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之軍官、士官,依其原有官階定其管轄。
  2. 2.俘虜、投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30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依士兵的規定進行。但是,對於文職公務員,應該按照軍官和士官的職位來定義管轄權,非現役的軍官和士官,則依其原有的職位來確定管轄權。 2. 俘虜和投降者犯罪案件的管轄權也根據士兵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戰時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於戰區得依前條設覆判分庭。

(0881001 全文修正)

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但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之軍官、士官,依其原有官階定其管轄。   俘虜、投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450622 制定)

戰時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於戰區得依前條設覆判分庭。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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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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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0 條規定:「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之管轄,依士兵之規定。但文職公務員應比照軍官、士官官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