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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2. 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航空機或船艦內犯罪者,由該航空機、船艦之駐地、出發地、犯罪後降落地或停泊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4.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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