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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32 條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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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2條,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依前條第二項的規定,即軍事審判法第31條所述,其所屬的軍事法院不同時,應由管轄現役軍人的軍事法院來管轄。但是如果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需要由高等軍事法院來管轄,那麼所有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都應由高等軍事法院來管轄。 依照《軍事審判法第4條》第2項規定,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由所屬的軍事法院來審判。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軍事審判程序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由現役軍人所屬的軍事法院來審判。如果軍事法院不同,則由高等軍事法院來審判。 這表示,如果一起犯罪的人中有現役軍人,而其他人是非現役軍人,那麼案件應由現役軍人所屬的軍事法院來審判。但如果該案件需要由高等軍事法院來審判,那麼無論犯罪者是否是現役軍人,都應由高等軍事法院來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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