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商業訴訟事件之送達)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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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法院有裁量權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
Q · 公司負責人找不到,傳票可以送給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第 553 條定義、經商業或公司登記的授權管理人,不是公司內部掛「經理」頭銜的人。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可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對原告而言,當負責人行蹤不明、營業所仍運作時,經理人就是完成送達、啟動程序的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老闆人在國外、在度假、在「出差」,反正你就是找不到他。但他的店還開著,經理還在。這條給了你一個側門:涉及商業的訴訟,送達可以直接送到經理人手上就算數。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第 553 條),指的是被商號或公司授權管理事務的人。不是你在公司裡叫「經理」的那個人,而是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上有經理人身分的人。這條的精妙之處在「得」這個字:法院「得」向經理人送達,不是「應」。意思是法院有裁量權,可以選擇送給經理人,也可以選擇送給法定代理人。但對你來說,這代表多了一條路:老闆躲起來的時候,經理人就是你的突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為商業訴訟的特別送達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文書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所稱經理人依民法第 553 條認定,須由商號或公司授權並經登記。條文採裁量式(「得」)而非強制(「應」),使法院得在負責人本人難以送達時,改以經理人作為合法收受人,兼顧送達正當性與商業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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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找不到人怎麼告?▾
商業糾紛可依民訴第 131 條,將傳票送給登記經理人,不必苦等負責人現身。
Q2傳票送到公司算合法送達嗎?▾
若屬商業訴訟且送給登記經理人,依第 131 條為合法送達,效力等同送給公司。
Q3這裡的經理人是誰?▾
指民法第 553 條、經商業或公司登記授權管理事務的人,不是掛經理頭銜的員工。
Q4所有訴訟都能送經理人嗎?▾
不行,僅限「商業」訴訟,即與該商號營業行為相關的糾紛。
Q5經理人收了沒轉告老闆,送達還算數嗎?▾
算數。收受效力等同公司本身,內部未轉知不影響送達效力。
Q6怎麼查公司有沒有登記經理人?▾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或商號名稱查經理人登記。
Q7夜市攤、獨資小店也能用嗎?▾
要看有無辦商業登記及經理人登記,獨資未登記者通常直接對負責人送達更有效。
Q8送給經理人後訴訟期限怎麼算?▾
經理人收受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各項訴訟期限自該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nager_service | legal_rep_service | supplementary_service |
|---|---|---|---|
| 適用對象 | 商業訴訟之登記經理人 | 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 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 適用範圍 | 限與營業相關之商業訴訟 | 一般訴訟皆可 | 本人不獲會晤時之補充手段 |
| 法院裁量 | 「得」向經理人(有裁量空間) | 原則性送達對象 | 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時啟動 |
| 依據條文 | 民訴第 131 條 | 民訴第 127 條 | 民訴第 13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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