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商業訴訟事件之送達)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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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法院有裁量權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
Q · 公司負責人找不到,傳票可以送給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第 553 條定義、經商業或公司登記的授權管理人,不是公司內部掛「經理」頭銜的人。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可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對原告而言,當負責人行蹤不明、營業所仍運作時,經理人就是完成送達、啟動程序的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老闆人在國外、在度假、在「出差」,反正你就是找不到他。但他的店還開著,經理還在。這條給了你一個側門:涉及商業的訴訟,送達可以直接送到經理人手上就算數。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第 553 條),指的是被商號或公司授權管理事務的人。不是你在公司裡叫「經理」的那個人,而是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上有經理人身分的人。這條的精妙之處在「得」這個字:法院「得」向經理人送達,不是「應」。意思是法院有裁量權,可以選擇送給經理人,也可以選擇送給法定代理人。但對你來說,這代表多了一條路:老闆躲起來的時候,經理人就是你的突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為商業訴訟的特別送達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文書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所稱經理人依民法第 553 條認定,須由商號或公司授權並經登記。條文採裁量式(「得」)而非強制(「應」),使法院得在負責人本人難以送達時,改以經理人作為合法收受人,兼顧送達正當性與商業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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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經理人收到傳票但沒告訴老闆,老闆可以說送達無效嗎?▾
不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31條,送達給經理人就是合法送達,效力等同送給公司本身。經理人收了沒轉告是公司內部問題,不影響送達效力。經理人若因未轉知導致公司敗訴,公司可能回頭對其主張損害賠償。
Q2路邊攤、夜市攤位那種小生意也有經理人嗎?▾
要看有沒有辦商業登記和經理人登記。獨資小攤通常負責人就是老闆本人,沒有另外登記經理人,這條用不上。對小型商號直接對負責人本人送達通常更直接有效,本條的價值主要在中大型企業負責人行蹤不明的場景。
Q3公司負責人找不到,傳票可以送給誰?▾
若屬商業訴訟,可依民訴第131條送給登記經理人。先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經理人登記,於訴狀載明經理人姓名與營業所地址,向法院聲請改向經理人送達。
Q4民事訴訟法131條是什麼?▾
商業訴訟的特別送達規定,文書得向公司登記經理人送達,效力等同送給公司本身。
Q5這條的經理人指誰?▾
民法第553條定義、由商號或公司授權管理事務並經登記的人,不是掛經理頭銜的員工。
Q6什麼算商業訴訟事件?▾
訴訟原因事實與該商號或公司營業行為相關的糾紛,個人借貸、車禍等非商業事件不算。
Q7經理人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一般送達原則送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本條讓商業訴訟得改送登記經理人,是替代途徑。
Q8公司找不到負責人怎麼用這條告?▾
查商工登記是否有經理人 → 確認屬商業糾紛 → 訴狀載明經理人姓名與營業所 → 聲請向經理人送達。
Q9怎麼查公司有沒有登記經理人?▾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或商號名稱查詢經理人登記資料。
Q10聲請向經理人送達要附什麼?▾
訴狀載明被告公司及經理人姓名、營業所地址,並向法院說明負責人本人送達困難。
Q11送給經理人後期限怎麼算?▾
經理人收受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訴、答辯等各項訴訟期限自該日起算。
Q12經理人送達 vs 法定代理人送達差在哪?▾
法定代理人送達一般訴訟皆可(民訴127),經理人送達限商業訴訟且對象須登記經理人(民訴13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nager_service | legal_rep_service | supplementary_service |
|---|---|---|---|
| 適用對象 | 商業訴訟之登記經理人 | 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 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 適用範圍 | 限與營業相關之商業訴訟 | 一般訴訟皆可 | 本人不獲會晤時之補充手段 |
| 法院裁量 | 「得」向經理人(有裁量空間) | 原則性送達對象 | 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時啟動 |
| 依據條文 | 民訴第 131 條 | 民訴第 127 條 | 民訴第 13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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