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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商業訴訟事件之送達)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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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法院有裁量權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

Q · 公司負責人找不到,傳票可以送給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第 553 條定義、經商業或公司登記的授權管理人,不是公司內部掛「經理」頭銜的人。條文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可選擇向經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送達。對原告而言,當負責人行蹤不明、營業所仍運作時,經理人就是完成送達、啟動程序的替代路徑。

白話解讀

老闆人在國外、在度假、在「出差」,反正你就是找不到他。但他的店還開著,經理還在。這條給了你一個側門:涉及商業的訴訟,送達可以直接送到經理人手上就算數。這裡的「經理人」是民法上的概念(第 553 條),指的是被商號或公司授權管理事務的人。不是你在公司裡叫「經理」的那個人,而是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上有經理人身分的人。這條的精妙之處在「得」這個字:法院「得」向經理人送達,不是「應」。意思是法院有裁量權,可以選擇送給經理人,也可以選擇送給法定代理人。但對你來說,這代表多了一條路:老闆躲起來的時候,經理人就是你的突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為商業訴訟的特別送達規定: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文書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所稱經理人依民法第 553 條認定,須由商號或公司授權並經登記。條文採裁量式(「得」)而非強制(「應」),使法院得在負責人本人難以送達時,改以經理人作為合法收受人,兼顧送達正當性與商業訴訟效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找不到人怎麼告?

商業糾紛可依民訴第 131 條,將傳票送給登記經理人,不必苦等負責人現身。

Q2傳票送到公司算合法送達嗎?

若屬商業訴訟且送給登記經理人,依第 131 條為合法送達,效力等同送給公司。

Q3這裡的經理人是誰?

指民法第 553 條、經商業或公司登記授權管理事務的人,不是掛經理頭銜的員工。

Q4所有訴訟都能送經理人嗎?

不行,僅限「商業」訴訟,即與該商號營業行為相關的糾紛。

Q5經理人收了沒轉告老闆,送達還算數嗎?

算數。收受效力等同公司本身,內部未轉知不影響送達效力。

Q6怎麼查公司有沒有登記經理人?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或商號名稱查經理人登記。

Q7夜市攤、獨資小店也能用嗎?

要看有無辦商業登記及經理人登記,獨資未登記者通常直接對負責人送達更有效。

Q8送給經理人後訴訟期限怎麼算?

經理人收受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各項訴訟期限自該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nager_servicelegal_rep_servicesupplementary_service
適用對象商業訴訟之登記經理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適用範圍限與營業相關之商業訴訟一般訴訟皆可本人不獲會晤時之補充手段
法院裁量「得」向經理人(有裁量空間)原則性送達對象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時啟動
依據條文民訴第 131 條民訴第 127 條民訴第 13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第21条(支配人の包括的代理権、裁判上の行為を含む)に基づく営業所での送達
🇰🇷 韓國상법 제11조(지배인의 영업에 관한 재판상·재판외 대리권)
🇩🇪 德國HGB §49(Prokura umfasst auch gerichtliche Geschäfte)i.V.m. ZPO-Zustellung am Geschäftsort
🇺🇸 美國FRCP 4(h)(1)(B)(service on a managing or general ag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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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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