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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55經理權-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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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法律上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屬法定代理權,不須商號另行授權。

Q · 經理人沒拿到授權書,能用公司名義打官司嗎?

可以,經理人有法定訴訟代理權

依民法第555條,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被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這是法定代理權,不需商號另簽授權書。只要訴訟標的屬於經理人管理的業務範圍,其提告、應訴、自認、和解等行為,效力直接及於商號;反過來告公司時,對經理人送達訴狀即生送達效力。

白話解讀

你聘了一個經理人,某天你發現公司已經在法院跟人打官司,你完全不知情。你震怒,但法律上這完全合法。555 條說:經理人就他負責的業務,天生就有代表公司提告、應訴、做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力。不需要你另外簽授權書,不需要你蓋章,不需要你點頭。反過來說,如果你要告一間公司,你不用千辛萬苦找到老闆本人,把訴狀送到經理人手上,訴訟效力就成立了。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它把「經理人」這個職稱直接變成法律上的訴訟代理人,這是多數人完全沒意識到的授權。你聘經理,等於同時交出了訴訟大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或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使經理人於其管理業務範圍內取得法定訴訟代理權,無須商號逐案授權,並使第三人得對經理人為訴訟上之送達與行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授權經理打官司,他以公司名義告人算數嗎?

算。民法第555條給經理人的是法定代理權,不是你授權的代理權。只要他是經理人且提告事項屬其管理業務範圍,訴訟效力直接及於公司。你可事後主張其逾越內部權限對其究責,但對外已成立的訴訟行為很難推翻。

Q2我想告一間公司但老闆躲起來,可以告誰?

把公司列為被告,送達對象寫經理人即可。公司經理人在其職務範圍內為可受送達人。建議先查商業登記有無登記經理人,縱未登記但實際執行業務者,亦可主張具事實上經理人地位,送達同樣有效。

Q3分公司經理的訴訟權只限於分公司業務嗎?

是。555條寫「就所任之事務」,經理權範圍多大訴訟權就多大。分公司經理事務限於該分公司,不能替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提告應訴,此為554條分號條款的延伸。

Q4經理人沒授權書能告人嗎?

能。555條是法定訴訟代理權,職務範圍內提告、應訴皆有效,不需另簽授權文件。

Q5民法555條的訴訟權範圍多大?

以經理人「所任之事務」為界,包含原告、被告及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經理權多大訴訟權就多大。

Q6什麼是事實上經理人?

未經登記但實際就營業事務行使概括管理權之人,例如招牌寫店長者,仍可適用經理人規定。

Q7經理人訴訟代理權跟委任律師差在哪?

前者基於法律自動取得、不需授權狀;後者須個別委任,且範圍依委任狀記載。

Q8告公司找不到老闆怎麼告?

以公司為被告、訴狀送達經理人即生效,毋須追查登記負責人本人。

Q9怎麼確認對方有沒有經理人?

查商業登記資料,或看現場招牌、名片是否有人就營業事務概括執行業務。

Q10老闆想限制經理人不能打官司怎麼做?

可在任用契約具體限縮,但依557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供內部究責依據。

Q11經理人和解了老闆能反悔嗎?

職務範圍內的和解、自認效力直接及於商號,事後難以未經同意為由推翻。

Q12民法555條 vs 公司法31條經理人權限差在哪?

555是民法對訴訟代理的法定化,公司法31條另就公司經理人職權設特別規定,公司情形優先適用公司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經理人(555)一般委任訴訟代理
授權方式法定代理,毋須授權書須個別委任授權
權限範圍所任事務之一切訴訟行為依委任狀記載
對外限制效力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57)依授權範圍

經理人(555)

授權方式
法定代理,毋須授權書
權限範圍
所任事務之一切訴訟行為
對外限制效力
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57)

一般委任訴訟代理

授權方式
須個別委任授權
權限範圍
依委任狀記載
對外限制效力
依授權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商法 第21条(支配人の代理権・裁判上の行為を含む)
韓國상법 제11조(지배인의 대리권 – 재판상 행위 포함)
德國HGB § 49(Umfang der Prokura – gerichtliche und außergerichtliche Geschäft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03(general manager / apparent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0880402 修正)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立法理由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其與商號間,無論民事上或訴訟上均為代理關係。為避免疑義,爰將「代表」二字修正為「代理」。

(0181105 制定)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0880402 修正)

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其與商號間,無論民事上或訴訟上均為代理關係。為避免疑義,爰將「代表」二字修正為「代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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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5 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