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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5 條(經理權-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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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法律上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屬法定代理權,不須商號另行授權。

Q · 經理人沒拿到授權書,能用公司名義打官司嗎?

可以,經理人有法定訴訟代理權

依民法第555條,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被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這是法定代理權,不需商號另簽授權書。只要訴訟標的屬於經理人管理的業務範圍,其提告、應訴、自認、和解等行為,效力直接及於商號;反過來告公司時,對經理人送達訴狀即生送達效力。

深度解讀

你聘了一個經理人,某天你發現公司已經在法院跟人打官司,你完全不知情。你震怒,但法律上這完全合法。555 條說:經理人就他負責的業務,天生就有代表公司提告、應訴、做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力。不需要你另外簽授權書,不需要你蓋章,不需要你點頭。反過來說,如果你要告一間公司,你不用千辛萬苦找到老闆本人,把訴狀送到經理人手上,訴訟效力就成立了。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它把「經理人」這個職稱直接變成法律上的訴訟代理人,這是多數人完全沒意識到的授權。你聘經理,等於同時交出了訴訟大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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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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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5 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