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5 條(經理權-訴訟行為)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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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法律上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屬法定代理權,不須商號另行授權。
Q · 經理人沒拿到授權書,能用公司名義打官司嗎?
依民法第555條,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被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及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這是法定代理權,不需商號另簽授權書。只要訴訟標的屬於經理人管理的業務範圍,其提告、應訴、自認、和解等行為,效力直接及於商號;反過來告公司時,對經理人送達訴狀即生送達效力。
白話解讀
你聘了一個經理人,某天你發現公司已經在法院跟人打官司,你完全不知情。你震怒,但法律上這完全合法。555 條說:經理人就他負責的業務,天生就有代表公司提告、應訴、做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力。不需要你另外簽授權書,不需要你蓋章,不需要你點頭。反過來說,如果你要告一間公司,你不用千辛萬苦找到老闆本人,把訴狀送到經理人手上,訴訟效力就成立了。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它把「經理人」這個職稱直接變成法律上的訴訟代理人,這是多數人完全沒意識到的授權。你聘經理,等於同時交出了訴訟大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被告或為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使經理人於其管理業務範圍內取得法定訴訟代理權,無須商號逐案授權,並使第三人得對經理人為訴訟上之送達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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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經理人沒授權書能告人嗎?▾
能。555條是法定訴訟代理權,職務範圍內提告應訴皆有效。
Q2告公司找不到老闆怎麼辦?▾
把公司列被告、對經理人送達訴狀即生效,毋須找登記負責人本人。
Q3經理人在法庭自認,公司能翻盤嗎?▾
難。訴訟上自認、和解效力直接及於商號,事後不得以未經老闆同意為由推翻。
Q4分公司經理能替總公司打官司嗎?▾
不能。經理權範圍多大訴訟權就多大,分公司經理僅限該分公司業務。
Q5555條的訴訟權有時效限制嗎?▾
代理權本身無時效;惟所涉損害賠償請求權仍受民法125條15年或197條2年時效拘束。
Q6店長算經理人嗎?▾
看實際是否就營業事務有概括管理權,非以職稱定之;事實上經理人亦適用。
Q7想限制經理人不能打官司可以嗎?▾
內部可約定限制,但依557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外仍有效。
Q8經理人逾越業務範圍提告效力如何?▾
超出所任事務者非屬法定代理範圍,效力可受爭執,須回歸個別授權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經理人(555) | 一般委任訴訟代理 |
|---|---|---|
| 授權方式 | 法定代理,毋須授權書 | 須個別委任授權 |
| 權限範圍 | 所任事務之一切訴訟行為 | 依委任狀記載 |
| 對外限制效力 | 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57) | 依授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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