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6 條(共同經理人)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6 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對商號才生效力,是共同經理制的法源。

Q · 對方公司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對那家公司有效嗎?

依民法第 556 條,商號若採共同經理制,須其中二位經理共同簽名,契約對商號才生效力。因此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而你只拿到一位經理的簽名,該契約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例外是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若商號的行為讓你合理相信該經理有單獨代理權,商號仍可能要負責。實務上應先查商業登記確認授權型態,再決定是否補簽。

白話解讀

開公司的人最容易踩的雷之一,就是把「經理人」這個位子想得太簡單。你以為給一個人掛上經理頭銜,他簽的字就代表公司,然後出事才發現對方把公司掏空了一半。民法 556 條給了你一個防呆設計:你可以同時授權給好幾個經理人,但規則是重要的對外行為必須「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公司生效。這不是讓管理變複雜,這是讓任何一個經理人都無法單獨做掉公司。對你來說,它有兩個意思。第一,如果你是老闆,你可以在授權書或登記資料上寫清楚「共同經理」,從此沒有哪個經理可以一個人蓋章處分公司資產。第二,如果你是在跟某間商號談合約的人,你拿到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契約,這份契約對那間商號可能根本不生效力。很多人吃了悶虧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一張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6 條為共同經理人(共同經理權)的法源規範,允許商號同時授權數名經理人,並以「其中二人共同簽名」作為對商號發生效力的要件。其制度功能在於分散單一經理的代理權限,使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意思合致,是商號治理與交易安全的平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小公司老闆,有必要搞共同經理這麼麻煩嗎?

取決於你的授權金額。只處理幾萬塊內的日常事務,單一經理沒問題;但會讓經理簽幾百萬、處分不動產、對外借貸,共同經理制是基本風險控制。實務上可分層:一定金額以下單一經理就能辦,超過門檻要共同簽名(參民法557條經理權限制)。內行人提示:這種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必須做商業登記對外公告,外人才受拘束。

Q2對方公司經理簽的合約,事後說不算我該怎麼辦?

先查對方登記是不是共同經理制。若是但你只拿到一人簽名,合約對公司原則上不生效力。但民法169條表見代理是救命稻草:若商號自己的行為讓你合理相信該經理有權單獨代理,公司仍要負責。內行人提示:保留名片、官網職稱截圖、過去交易紀錄、公司寄給你的信件,都是證明表見代理的關鍵證據。

Q3商業登記上怎麼看一家公司是不是共同經理制?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可看到經理人登記資訊,共同經理制會特別註記,沒註記通常是單一經理。內行人提示:查完把查詢結果網頁存檔或列印並註明查詢日期,這在日後爭執合約效力時是重要的時間點證據。

Q4民法556條是什麼?

共同經理人的法源。商號可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用來防止單一經理獨斷處分公司。

Q5什麼是共同經理人(共同經理制)?

商號授權多名經理人,並要求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共同簽名才生效的治理設計,任一位經理都無法單獨做掉公司。

Q6單一經理制和共同經理制差在哪?

單一經理一個簽名即生效、效率快但風險集中一人;共同經理須二人共同簽名、較慢但任一人皆無法獨斷。

Q7什麼是經理權?範圍多大?

經理人為商號管理事務及對外代理的權限。可依民法557條限制,但限制須登記公示才對善意第三人生效。

Q8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共同經理制?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或統編,可看到經理人登記與共同經理註記,記得存檔註明日期。

Q9收到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怎麼辦?

先查登記確認授權型態 → 若屬共同經理要求補齊第二位簽名 → 對方拒絕則蒐證主張169條表見代理。

Q10公司要怎麼設定共同經理制?

在授權書或公司登記資料載明採共同經理制、重大交易需二位經理共同簽名,並完成商業登記對外公示。

Q11怎麼證明商號讓我合理相信經理有單獨代理權?

保留該經理名片、官網職稱截圖、過往交易紀錄、公司寄發的信件等,作為民法169條表見代理的關鍵證據。

Q12民法556條 vs 公司法29條哪個適用?

對象是公司時優先適用公司法29條(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與共同經理),556條是商號通則退居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單一經理制共同經理制
對外效力一位經理簽名即對商號生效須二位經理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
決策速度快,單點即可完成交易慢,重大事項須二人意思合致
風險集中度整個商號押在一人身上任一人皆無法單獨處分公司
適用場景日常小額、例行事務重大處分、大額付款、重要契約
對抗第三人授權範圍以登記為準限制須登記公示才對善意第三人生效(民法55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20〜24条(支配人)/ 会社法第10〜13条(支配人)— 支配人為經理人之功能對應
🇰🇷 韓國상법 제12조(공동지배인 共同支配人)
🇨🇳 中國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 無「數經理人共同簽名」之對應明文,以職務代理近似
🇩🇪 德國HGB § 48 Abs. 2(Gesamtprokura 共同經理權)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16(co-agents 共同代理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