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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6 條(共同經理人)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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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6 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對商號才生效力,是共同經理制的法源。

Q · 對方公司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對那家公司有效嗎?

依民法第 556 條,商號若採共同經理制,須其中二位經理共同簽名,契約對商號才生效力。因此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而你只拿到一位經理的簽名,該契約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例外是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若商號的行為讓你合理相信該經理有單獨代理權,商號仍可能要負責。實務上應先查商業登記確認授權型態,再決定是否補簽。

白話解讀

開公司的人最容易踩的雷之一,就是把「經理人」這個位子想得太簡單。你以為給一個人掛上經理頭銜,他簽的字就代表公司,然後出事才發現對方把公司掏空了一半。民法 556 條給了你一個防呆設計:你可以同時授權給好幾個經理人,但規則是重要的對外行為必須「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公司生效。這不是讓管理變複雜,這是讓任何一個經理人都無法單獨做掉公司。對你來說,它有兩個意思。第一,如果你是老闆,你可以在授權書或登記資料上寫清楚「共同經理」,從此沒有哪個經理可以一個人蓋章處分公司資產。第二,如果你是在跟某間商號談合約的人,你拿到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契約,這份契約對那間商號可能根本不生效力。很多人吃了悶虧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一張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6 條為共同經理人(共同經理權)的法源規範,允許商號同時授權數名經理人,並以「其中二人共同簽名」作為對商號發生效力的要件。其制度功能在於分散單一經理的代理權限,使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意思合致,是商號治理與交易安全的平衡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556條是什麼?

共同經理人的法源,商號可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

Q2什麼是共同經理人?

商號授權給多名經理人,並要求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共同簽名才生效的制度,用來防止單一經理獨斷。

Q3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有效嗎?

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制,單一經理簽名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除非構成民法169條表見代理。

Q4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共同經理制?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或統編,可看到經理人登記與共同經理註記。

Q5共同經理會讓公司效率變慢嗎?

可分層設計,日常小額交給單一經理,重大處分、大額付款才要共同簽名,不必全面綁手。

Q6經理權可以限制嗎?對外人有效嗎?

可依民法557條限制,但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須經商業登記公示外人才受拘束。

Q7民法556條跟公司法29條差在哪?

556條是商號通則,公司法29條是公司經理人的特別規定,公司優先適用公司法。

Q8拿到不完整簽名的合約怎麼補救?

先查登記確認授權型態,若屬共同經理可要求補齊第二位簽名,或蒐集表見代理證據主張商號仍須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單一經理制共同經理制
對外效力一位經理簽名即對商號生效須二位經理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
決策速度快,單點即可完成交易慢,重大事項須二人意思合致
風險集中度整個商號押在一人身上任一人皆無法單獨處分公司
適用場景日常小額、例行事務重大處分、大額付款、重要契約
對抗第三人授權範圍以登記為準限制須登記公示才對善意第三人生效(民法55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20〜24条(支配人)/ 会社法第10〜13条(支配人)— 支配人為經理人之功能對應
🇰🇷 韓國상법 제12조(공동지배인 共同支配人)
🇨🇳 中國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 無「數經理人共同簽名」之對應明文,以職務代理近似
🇩🇪 德國HGB § 48 Abs. 2(Gesamtprokura 共同經理權)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16(co-agents 共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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