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6 條(共同經理人)
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6 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對商號才生效力,是共同經理制的法源。
Q · 對方公司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對那家公司有效嗎?
依民法第 556 條,商號若採共同經理制,須其中二位經理共同簽名,契約對商號才生效力。因此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而你只拿到一位經理的簽名,該契約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例外是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若商號的行為讓你合理相信該經理有單獨代理權,商號仍可能要負責。實務上應先查商業登記確認授權型態,再決定是否補簽。
白話解讀
開公司的人最容易踩的雷之一,就是把「經理人」這個位子想得太簡單。你以為給一個人掛上經理頭銜,他簽的字就代表公司,然後出事才發現對方把公司掏空了一半。民法 556 條給了你一個防呆設計:你可以同時授權給好幾個經理人,但規則是重要的對外行為必須「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公司生效。這不是讓管理變複雜,這是讓任何一個經理人都無法單獨做掉公司。對你來說,它有兩個意思。第一,如果你是老闆,你可以在授權書或登記資料上寫清楚「共同經理」,從此沒有哪個經理可以一個人蓋章處分公司資產。第二,如果你是在跟某間商號談合約的人,你拿到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契約,這份契約對那間商號可能根本不生效力。很多人吃了悶虧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一張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6 條為共同經理人(共同經理權)的法源規範,允許商號同時授權數名經理人,並以「其中二人共同簽名」作為對商號發生效力的要件。其制度功能在於分散單一經理的代理權限,使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意思合致,是商號治理與交易安全的平衡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556條是什麼?▾
共同經理人的法源,商號可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
Q2什麼是共同經理人?▾
商號授權給多名經理人,並要求重要對外行為須二人共同簽名才生效的制度,用來防止單一經理獨斷。
Q3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有效嗎?▾
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制,單一經理簽名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除非構成民法169條表見代理。
Q4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共同經理制?▾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或統編,可看到經理人登記與共同經理註記。
Q5共同經理會讓公司效率變慢嗎?▾
可分層設計,日常小額交給單一經理,重大處分、大額付款才要共同簽名,不必全面綁手。
Q6經理權可以限制嗎?對外人有效嗎?▾
可依民法557條限制,但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須經商業登記公示外人才受拘束。
Q7民法556條跟公司法29條差在哪?▾
556條是商號通則,公司法29條是公司經理人的特別規定,公司優先適用公司法。
Q8拿到不完整簽名的合約怎麼補救?▾
先查登記確認授權型態,若屬共同經理可要求補齊第二位簽名,或蒐集表見代理證據主張商號仍須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單一經理制 | 共同經理制 |
|---|---|---|
| 對外效力 | 一位經理簽名即對商號生效 | 須二位經理共同簽名才對商號生效 |
| 決策速度 | 快,單點即可完成交易 | 慢,重大事項須二人意思合致 |
| 風險集中度 | 整個商號押在一人身上 | 任一人皆無法單獨處分公司 |
| 適用場景 | 日常小額、例行事務 | 重大處分、大額付款、重要契約 |
| 對抗第三人 | 授權範圍以登記為準 | 限制須登記公示才對善意第三人生效(民法557)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