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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6 條(共同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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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6 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數名經理人,但須其中二人共同簽名,對商號才生效力,是共同經理制的法源。

Q · 對方公司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合約,對那家公司有效嗎?

要看登記。共同經理制下單一經理簽名對商號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 556 條,商號若採共同經理制,須其中二位經理共同簽名,契約對商號才生效力。因此若對方登記為共同經理,而你只拿到一位經理的簽名,該契約對商號原則上不生效。例外是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若商號的行為讓你合理相信該經理有單獨代理權,商號仍可能要負責。實務上應先查商業登記確認授權型態,再決定是否補簽。

深度解讀

開公司的人最容易踩的雷之一,就是把「經理人」這個位子想得太簡單。你以為給一個人掛上經理頭銜,他簽的字就代表公司,然後出事才發現對方把公司掏空了一半。民法 556 條給了你一個防呆設計:你可以同時授權給好幾個經理人,但規則是重要的對外行為必須「二人共同簽名」才對公司生效。這不是讓管理變複雜,這是讓任何一個經理人都無法單獨做掉公司。對你來說,它有兩個意思。第一,如果你是老闆,你可以在授權書或登記資料上寫清楚「共同經理」,從此沒有哪個經理可以一個人蓋章處分公司資產。第二,如果你是在跟某間商號談合約的人,你拿到對方只有一位經理簽名的契約,這份契約對那間商號可能根本不生效力。很多人吃了悶虧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一張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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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6 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