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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7 條(經理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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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除地區、共同簽名、不動產處分三種法定例外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老闆說經理沒權簽這個合約,能賴掉嗎?

通常不行,內部限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人

依民法第557條,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例外(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經商業登記,才對外有效。所以老闆若只是口頭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經理權限,事後不能用「他沒權簽」推翻對外合約,只能對內向經理求償。

深度解讀

老闆最愛玩一個小把戲:跟經理私下約定「你簽約不能超過五百萬」「你不能賣公司不動產」,然後等經理真的簽了大合約,老闆跳出來說「這超過他權限,合約無效」。這條法律把這個把戲直接判出局。經理權的對外效力是法律給的,不是老闆一紙內部命令能縮水的。老闆跟經理之間約定什麼都可以,但這些約定「關起門來算數」,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主張。只有三個例外: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第556條)。這三樣有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除非你去商業登記走正式程序,否則你在辦公室裡交代經理什麼、不能什麼,在法庭上全部是一張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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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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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7 條規定:「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