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7 條(經理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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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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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除地區、共同簽名、不動產處分三種法定例外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老闆說經理沒權簽這個合約,能賴掉嗎?
通常不行,內部限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人
依民法第557條,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例外(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經商業登記,才對外有效。所以老闆若只是口頭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經理權限,事後不能用「他沒權簽」推翻對外合約,只能對內向經理求償。
深度解讀
老闆最愛玩一個小把戲:跟經理私下約定「你簽約不能超過五百萬」「你不能賣公司不動產」,然後等經理真的簽了大合約,老闆跳出來說「這超過他權限,合約無效」。這條法律把這個把戲直接判出局。經理權的對外效力是法律給的,不是老闆一紙內部命令能縮水的。老闆跟經理之間約定什麼都可以,但這些約定「關起門來算數」,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主張。只有三個例外: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第556條)。這三樣有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除非你去商業登記走正式程序,否則你在辦公室裡交代經理什麼、不能什麼,在法庭上全部是一張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民法 第 553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4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5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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