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點摘要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除地區、共同簽名、不動產處分三種法定例外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老闆說經理沒權簽這個合約,能賴掉嗎?
通常不行,內部限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人
依民法第557條,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例外(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經商業登記,才對外有效。所以老闆若只是口頭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經理權限,事後不能用「他沒權簽」推翻對外合約,只能對內向經理求償。
老闆最愛玩一個小把戲:跟經理私下約定「你簽約不能超過五百萬」「你不能賣公司不動產」,然後等經理真的簽了大合約,老闆跳出來說「這超過他權限,合約無效」。這條法律把這個把戲直接判出局。經理權的對外效力是法律給的,不是老闆一紙內部命令能縮水的。老闆跟經理之間約定什麼都可以,但這些約定「關起門來算數」,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主張。只有三個例外: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第556條)。這三樣有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除非你去商業登記走正式程序,否則你在辦公室裡交代經理什麼、不能什麼,在法庭上全部是一張廢紙。
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限制(第556條)三種例外,且須經商業登記,方能對外生效。其核心是以公示主義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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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兩件事:第一,商業登記有沒有登記這個限制?沒登記的話,第557條直接保護你,合約對公司有效。第二,就算有登記,限制也只限於三種(第553條第3項、第554條第2項、第556條),其他即使登記也不能對抗你。把你和經理的email、LINE、會議紀錄全部保留,這些是證明你善意的最強證據。
不登記也可以限制,但限制只對經理有效,不對外面有效。經理違規簽約,對外合約還是生效,你只能事後向經理求償。真心想防堵只有三條路:去商業登記、縮小授權範圍、換人當經理。登記費用很便宜,一次事故的損失往往是登記費的千倍萬倍。
善意就是不知情。法律推定第三人是善意的,要反證「他知情」的舉證責任在主張者(通常是老闆)身上。你得拿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明知,例如契約有提到、email討論過、對方是前員工知道內規。沒有直接證據,法院就認定為善意。
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經理人對外簽約效力的核心條文,只有三種登記例外才對外有效。
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要求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都須經商業登記。
不知悉內部權限限制存在的交易相對人。法律推定為善意,主張對方知情者須負舉證責任。
經理權是法律賦予的對外權限,內部限制原則上對外無效;一般代理權範圍由本人授權決定,第三人須查證授權範圍。
查商業登記有無登記的權限限制,沒有就主張第557條,合約對公司有效,保留不知情證據後可訴請履約。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看有無登記的權限限制,且限三種法定類型才對你有效。
依民法第544條請求經理違反委任本旨造成的實際損害,金額視超權簽約造成的損失而定。
保留簽約往來的email、LINE、會議紀錄、報價單,證明從未被告知權限限制,這些是善意的最強證據。
公司經理人優先適用公司法第36條(特別法),非公司商號的經理適用民法第557條,兩者精神一致都需登記公示。
| 限制方式 | 對經理有效 | 對善意第三人有效 | 生效要件 |
|---|---|---|---|
| 口頭/內部交代 | 是 | 否 | 無對外效力 |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 | 是 | 否 | 僅內部拘束 |
| 地區限制(§553 III) | 是 | 是 | 須商業登記 |
| 共同簽名(§554 II) | 是 | 是 | 須商業登記 |
| 不動產處分限制(§556) | 是 | 是 | 須商業登記 |
| 其他登記的限制 | 是 | 否 | 非法定三類,登記亦不能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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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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