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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7 條(經理權之限制)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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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除地區、共同簽名、不動產處分三種法定例外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老闆說經理沒權簽這個合約,能賴掉嗎?

依民法第557條,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例外(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經商業登記,才對外有效。所以老闆若只是口頭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經理權限,事後不能用「他沒權簽」推翻對外合約,只能對內向經理求償。

白話解讀

老闆最愛玩一個小把戲:跟經理私下約定「你簽約不能超過五百萬」「你不能賣公司不動產」,然後等經理真的簽了大合約,老闆跳出來說「這超過他權限,合約無效」。這條法律把這個把戲直接判出局。經理權的對外效力是法律給的,不是老闆一紙內部命令能縮水的。老闆跟經理之間約定什麼都可以,但這些約定「關起門來算數」,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主張。只有三個例外: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第556條)。這三樣有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除非你去商業登記走正式程序,否則你在辦公室裡交代經理什麼、不能什麼,在法庭上全部是一張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限制(第556條)三種例外,且須經商業登記,方能對外生效。其核心是以公示主義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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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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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公司的經理簽合約,公司老闆說他沒權簽,我怎麼辦?

看兩件事:第一,商業登記有沒有登記這個限制?沒登記的話,第557條直接保護你,合約對公司有效。第二,就算有登記,限制也只限於三種(第553條第3項、第554條第2項、第556條),其他即使登記也不能對抗你。把你和經理的email、LINE、會議紀錄全部保留,這些是證明你善意的最強證據。

Q2我是老闆,想限制經理的權限但又怕麻煩,一定要登記嗎?

不登記也可以限制,但限制只對經理有效,不對外面有效。經理違規簽約,對外合約還是生效,你只能事後向經理求償。真心想防堵只有三條路:去商業登記、縮小授權範圍、換人當經理。登記費用很便宜,一次事故的損失往往是登記費的千倍萬倍。

Q3「善意第三人」到底怎麼認定?對方會不會隨便說自己不知道?

善意就是不知情。法律推定第三人是善意的,要反證「他知情」的舉證責任在主張者(通常是老闆)身上。你得拿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明知,例如契約有提到、email討論過、對方是前員工知道內規。沒有直接證據,法院就認定為善意。

Q4民法557條是什麼?

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經理人對外簽約效力的核心條文,只有三種登記例外才對外有效。

Q5哪三種經理權限制可以對抗第三人?

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要求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都須經商業登記。

Q6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不知悉內部權限限制存在的交易相對人。法律推定為善意,主張對方知情者須負舉證責任。

Q7經理權限制 vs 一般代理權限制差在哪?

經理權是法律賦予的對外權限,內部限制原則上對外無效;一般代理權範圍由本人授權決定,第三人須查證授權範圍。

Q8經理簽的合約老闆不認帳怎麼辦?

查商業登記有無登記的權限限制,沒有就主張第557條,合約對公司有效,保留不知情證據後可訴請履約。

Q9簽約前怎麼確認對方經理有沒有權限?

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看有無登記的權限限制,且限三種法定類型才對你有效。

Q10老闆履行合約後能向經理求償多少?

依民法第544條請求經理違反委任本旨造成的實際損害,金額視超權簽約造成的損失而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不知情)?

保留簽約往來的email、LINE、會議紀錄、報價單,證明從未被告知權限限制,這些是善意的最強證據。

Q12民法557條 vs 公司法36條哪個適用?

公司經理人優先適用公司法第36條(特別法),非公司商號的經理適用民法第557條,兩者精神一致都需登記公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限制方式對經理有效對善意第三人有效生效要件
口頭/內部交代無對外效力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僅內部拘束
地區限制(§553 III)須商業登記
共同簽名(§554 II)須商業登記
不動產處分限制(§556)須商業登記
其他登記的限制非法定三類,登記亦不能對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11条第3項/商法第21条第3項(支配人の代理権に加えた制限は善意の第三者に対抗できない)
🇰🇷 韓國상법 제11조 제3항(지배인의 대리권에 대한 제한은 선의의 제3자에게 대항하지 못한다)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法人对执行工作任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德國HGB § 50 Abs. 1(Beschränkung des Umfangs der Prokura ist Dritten gegenüber unwirksam)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3-18 / L. 225-64(les clauses limitant les pouvoirs des dirigeants sont inopposables aux tier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3 (apparent authority) &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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