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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7 條(經理權之限制)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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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除地區、共同簽名、不動產處分三種法定例外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老闆說經理沒權簽這個合約,能賴掉嗎?

依民法第557條,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例外(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經商業登記,才對外有效。所以老闆若只是口頭或在工作規則中限制經理權限,事後不能用「他沒權簽」推翻對外合約,只能對內向經理求償。

白話解讀

老闆最愛玩一個小把戲:跟經理私下約定「你簽約不能超過五百萬」「你不能賣公司不動產」,然後等經理真的簽了大合約,老闆跳出來說「這超過他權限,合約無效」。這條法律把這個把戲直接判出局。經理權的對外效力是法律給的,不是老闆一紙內部命令能縮水的。老闆跟經理之間約定什麼都可以,但這些約定「關起門來算數」,對外面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主張。只有三個例外: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的限制(第556條)。這三樣有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除非你去商業登記走正式程序,否則你在辦公室裡交代經理什麼、不能什麼,在法庭上全部是一張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557條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地區限制(第553條第3項)、要求數人共同簽名(第554條第2項)、不動產處分權限制(第556條)三種例外,且須經商業登記,方能對外生效。其核心是以公示主義保障交易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557條是什麼?

規定經理權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三種登記過的例外才對外有效。

Q2經理權限制要登記才有效嗎?

對外要。沒登記的限制只拘束老闆與經理之間,不能對抗不知情的交易相對人。

Q3哪三種限制可以對抗第三人?

第553條第3項地區限制、第554條第2項共同簽名、第556條不動產處分權限制,且須登記。

Q4善意第三人怎麼認定?

善意即「不知情」,法律推定為善意,主張對方知情者負舉證責任。

Q5經理超越權限簽約,公司要負責嗎?

對善意第三人原則上有效,公司須履行,事後再對內向經理求償。

Q6工作規則裡限制經理權限有用嗎?

只對內部有效,不是對外公示,對善意第三人不生效力。

Q7簽約前怎麼確認對方經理有沒有權限?

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看有無登記的權限限制。

Q8老闆履行合約後能向經理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544條向違反委任本旨的經理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限制方式對經理有效對善意第三人有效生效要件
口頭/內部交代無對外效力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僅內部拘束
地區限制(§553 III)須商業登記
共同簽名(§554 II)須商業登記
不動產處分限制(§556)須商業登記
其他登記的限制非法定三類,登記亦不能對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11条第3項/商法第21条第3項(支配人の代理権に加えた制限は善意の第三者に対抗できない)
🇰🇷 韓國상법 제11조 제3항(지배인의 대리권에 대한 제한은 선의의 제3자에게 대항하지 못한다)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法人对执行工作任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德國HGB § 50 Abs. 1(Beschränkung des Umfangs der Prokura ist Dritten gegenüber unwirksam)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3-18 / L. 225-64(les clauses limitant les pouvoirs des dirigeants sont inopposables aux tier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3 (apparent authority) &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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