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2 條(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 1.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2.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以一定資格替他人打官司的人喪失資格或死亡,訴訟程序在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前當然停止。
Q · 社區推舉的訴訟代表搬走了,官司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一項,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替他人打官司的人,喪失資格(如搬離社區、卸任主委)或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前當然停止。第二項則規定,依法被選定的訴訟當事人全體喪失資格時,須由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之人承受,訴訟才能續行。法律上沒有「自動遞補」,必須有人主動承受。
白話解讀
有一種訴訟角色很特殊:這個人不是為自己打官司,而是因為他有某種「資格」,所以用自己的名字替別人打。最典型的例子是社區住戶推舉某個人代表大家去告建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以自己名義代表全體住戶出庭。這類人一旦喪失資格(搬走了、不當主委了、被全體住戶撤換了)或死亡,他就不能再代表大家了。訴訟自動停止,等同一資格的新人來接。第二項更複雜:如果是依法被「選定」的當事人(多數人有共同利益,選其中幾個出來代表全體),而且選定的人全部喪失資格,案子就停在那裡,直到全體共同利益人自己站出來,或者重新選定新的代表。這聽起來像行政程序,但現實中,社區糾紛、消費者團體訴訟、環境抗爭案件常常走到這一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為訴訟「當然停止」事由之一,規範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訴訟擔當),於喪失資格或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或共同利益人全體承受前自動停止,以保障被代表者之程序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172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當然停止事由:以一定資格為他人任當事人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程序自動停止到有人承受。
Q2社區告建商的代表搬走了怎麼辦?▾
屬第一項喪失資格,訴訟當然停止,須由有同一資格的住戶承受並經法院認可才能續行。
Q3訴訟代表死亡官司會散掉嗎?▾
不會散但會停,由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從死亡日起算停止。
Q4什麼是當然停止?▾
法定事由發生即生停止效力、無待法院裁定,與須聲請裁定的裁定停止不同。
Q5代表喪失資格後其他人能自動接手嗎?▾
不能,沒有自動遞補機制,須有人主動承受或重新選定。
Q6選定當事人全體喪失資格怎麼辦?▾
依第二項,須由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之人承受訴訟。
Q7對方代表喪失資格遲不承受怎麼辦?▾
可依第175條聲請法院裁定命限期承受。
Q8有委任律師也會當然停止嗎?▾
不會,依第173條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當然停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對象 |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當事人之人(訴訟擔當) |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選定當事人) |
| 停止觸發 | 該人喪失資格或死亡 | 被選定之人「全體」喪失資格 |
| 承受門檻 | 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 | 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之人承受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