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時,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前當然停止。
Q · 管錢的受託人被換掉了,他手上那場官司會怎樣?
在新受託人或依法應承受之人接手前,訴訟當然停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當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終了(如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原由受託人為信託財產進行的訴訟程序,必須等到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聲明承受訴訟,才能繼續進行;在此之前訴訟當然停止,毋庸法院裁定。民國 92 年修正特別增列「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補足信託關係整個消滅、由受益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承受的情形。
信託這東西,很多人覺得是有錢人的遊戲。但台灣的不動產信託、家族信託、甚至銀行的金錢信託,規模遠比你以為的大。當信託財產牽涉到訴訟,出庭打官司的是受託人,不是受益人。問題來了:受託人可能被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者信託契約到期。一旦受託人的任務終了,他就失去了代表信託財產出庭的資格。這時候訴訟自動停止,等新的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的人(可能是受益人、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出面接手。92年修法前,這條只寫了「新受託人」,漏掉了信託關係本身也消滅的情況。修法後補上「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才把漏洞堵上。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範信託訴訟的當然停止:當受託人的信託任務因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而終了時,原由受託人進行的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承受訴訟以前,自動停止進行,毋庸法院另行裁定,以確保信託財產的訴訟不會因受託人更迭而由無資格之人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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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信託關係是否消滅。如果只是換受託人(信託關係還在),原則上由新受託人承受;如果信託關係整個消滅,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就是「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可向法院聲明承受,依據是民國 92 年修正本條增列的文字。向法院聲明時除了信託契約,最好一併提出受託人任務終了的具體事證(辭任通知、法院裁定、銀行公告等)。
訴訟停止期間,已起訴的請求權不會因時效經過而消滅(起訴有中斷時效效力,民法第 129 條)。但停止期間若需提起新的反訴或追加,時效不會因「訴訟停了來不及」而自動延長。若發現需擴張訴訟標的,可先以書面向法院保留追加之聲明,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催告中斷時效的行為。
會。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時,訴訟在新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前當然停止,不待法院裁定。
受託人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等,使受託人喪失為信託財產進行訴訟資格的情形。
符合法定事由即自動發生的訴訟停止,毋庸法院裁定,與須法院裁定才生效的裁定停止不同。
信託關係消滅時依信託法第 45、46 條取得信託財產的受益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92 年修法增列以補漏洞。
先分辨信託關係是否消滅 → 備齊信託契約與任務終了證明 → 向繫屬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聲請法院裁定命應承受之人限期承受,逾期可由法院依職權續行。
信託契約、受託人任務終了的具體事證(辭任通知、法院裁定、銀行公告、撤照處分)及承受人資格證明。
整理己方證據備復行;如需擴張訴訟標的,先以書面向法院保留追加之聲明以利中斷時效。
當然停止符合法定事由即自動發生;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才生效。本條 171 屬當然停止。
不一樣。僅換受託人由新受託人承受;信託關係消滅則由受益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承受。
| 情形 | 應續行訴訟之人 | 依據 | 受益人能否直接承受 |
|---|---|---|---|
| 僅更換受託人(信託關係存續) | 新受託人 |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前段 | 原則不能 |
| 信託關係消滅 |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受益人/財產歸屬權利人) |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92 年增列)+信託法第 45、46 條 | 得以歸屬權利人身分聲明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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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審酌情形,命中止其訴訟程序。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立法理由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如信託關係未消滅,由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信託財產固應歸屬於新受託人,如信託關係亦告消滅時,信託財產即應歸屬於受益人、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原條文僅規定新受託人承受訴訟,自嫌欠周,爰增列「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俾利適用。
前三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審酌情形,命中止其訴訟程序。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如信託關係未消滅,由委託人指定或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信託財產固應歸屬於新受託人,如信託關係亦告消滅時,信託財產即應歸屬於受益人、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原條文僅規定新受託人承受訴訟,自嫌欠周,爰增列「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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