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1 條(當然停止-信託任務終了)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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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定,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時,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前當然停止。
Q · 管錢的受託人被換掉了,他手上那場官司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當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終了(如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原由受託人為信託財產進行的訴訟程序,必須等到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聲明承受訴訟,才能繼續進行;在此之前訴訟當然停止,毋庸法院裁定。民國 92 年修正特別增列「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補足信託關係整個消滅、由受益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承受的情形。
白話解讀
信託這東西,很多人覺得是有錢人的遊戲。但台灣的不動產信託、家族信託、甚至銀行的金錢信託,規模遠比你以為的大。當信託財產牽涉到訴訟,出庭打官司的是受託人,不是受益人。問題來了:受託人可能被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者信託契約到期。一旦受託人的任務終了,他就失去了代表信託財產出庭的資格。這時候訴訟自動停止,等新的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的人(可能是受益人、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出面接手。92年修法前,這條只寫了「新受託人」,漏掉了信託關係本身也消滅的情況。修法後補上「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才把漏洞堵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規範信託訴訟的當然停止:當受託人的信託任務因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而終了時,原由受託人進行的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承受訴訟以前,自動停止進行,毋庸法院另行裁定,以確保信託財產的訴訟不會因受託人更迭而由無資格之人續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託人換了,信託的官司會停嗎?▾
會。在新受託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前,訴訟當然停止。
Q2受益人可以自己接手信託訴訟嗎?▾
原則上不行;信託關係仍存續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唯信託關係消滅時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才是應續行訴訟之人。
Q3什麼情況算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
受託人解任、辭任、死亡、破產,或信託關係消滅等情形。
Q4訴訟停止後對方一直不出面承受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聲請法院裁定命限期承受訴訟。
Q5當然停止跟裁定停止有什麼不同?▾
當然停止是符合法定事由即自動發生,毋庸法院裁定;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才生效。
Q6訴訟停止期間,我的請求權時效會跑掉嗎?▾
已起訴的請求權有中斷時效效力,停止期間不會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Q7民國 92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列「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補足信託關係消滅時由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承受的漏洞。
Q8信託公司被撤照,我跟它的官司還能打嗎?▾
暫時停止;須確認由新受託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承受後才能續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應續行訴訟之人 | 依據 | 受益人能否直接承受 |
|---|---|---|---|
| 僅更換受託人(信託關係存續) | 新受託人 |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前段 | 原則不能 |
| 信託關係消滅 |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受益人/財產歸屬權利人) | 民事訴訟法第 171 條(92 年增列)+信託法第 45、46 條 | 得以歸屬權利人身分聲明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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