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 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破產致訴訟停止時,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Q ·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死亡,對方一直不接手,我能逼他承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項,當訴訟因對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破產等事由停止後,他造當事人(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不必被動等待。承受訴訟人(如繼承人)依第一項本應於得承受時即為聲明;若其拖延,你的聲明可啟動程序,必要時再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解除被困在懸案中的僵局。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過世了。他是原告。法庭上突然空了一個位子。這場官司不會因為他走了就消失,但也不會自動有人遞補上去。175條說的就是:有資格接手的人(通常是繼承人),在「可以接手的那一刻」就必須主動站出來,向法院聲明「我來接」。不只你這邊可以主動接,對面的被告也有權利跳出來說「喂,該你們接了,別拖」。為什麼對面也能聲明?因為訴訟停止對雙方都是煎熬。原告那邊如果遲遲不接手,被告就被困在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裡動彈不得。帳戶可能被假扣押著,生意可能受影響,但案子卻停在那裡沒人推。這條給了被告一把主動結束僵局的鑰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為訴訟程序停止後之承受規範:當訴訟因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事由(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受託人變更、破產或清算)而停止時,有承受資格之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承受,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使停止之訴訟得以續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人過世後他的官司我一定要接嗎?▾
若你是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原則上即為承受訴訟人,但繼承債務以遺產為限。
Q2對方一直不聲明承受,官司會永遠卡住嗎?▾
不會,你可依第二項主動聲明,或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
Q3承受訴訟的聲明要怎麼提出?▾
向受訴法院提出書狀(第176條),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Q4訴訟停止期間假扣押還有效嗎?▾
有效,停止僅暫停程序進行,保全處分效力不受影響,故推動承受常有急迫性。
Q5承受後之前的訴訟行為還算數嗎?▾
原則上仍有效,承受後從停止之處續行,不必從頭來過。
Q6破產管理人不接手訴訟怎麼辦?▾
對造可依第二項聲明承受,或聲請法院命管理人承受,不必被動等待。
Q7承受訴訟人和他造聲明承受有什麼不同?▾
承受人是『應即』聲明的義務,他造是『得』聲明的權利,目的都在解除停止僵局。
Q8我不知道親人有未結官司,事後才被拉進來合理嗎?▾
合理,對造得聲明命你承受,法院送達後你即成為當事人,故應主動查詢繫屬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ccession_party | opposing_party |
|---|---|---|
| 啟動主體 | 承受訴訟人(繼承人等)— 第一項,『應即』聲明(義務) | 他造當事人 — 第二項,『亦得』聲明(權利) |
| 法律性質 | 履行承受義務,避免被法院依第177條命承受 | 解除自身被困懸案之僵局,掌握程序主動權 |
| 未行使後果 | 拖延者得由法院依職權或他造聲請命承受 | 持續被困停止狀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仍壓在身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