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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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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2.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破產致訴訟停止時,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Q ·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死亡,對方一直不接手,我能逼他承受嗎?

能,你可依本條第二項主動聲明承受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項,當訴訟因對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破產等事由停止後,他造當事人(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不必被動等待。承受訴訟人(如繼承人)依第一項本應於得承受時即為聲明;若其拖延,你的聲明可啟動程序,必要時再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解除被困在懸案中的僵局。

深度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過世了。他是原告。法庭上突然空了一個位子。這場官司不會因為他走了就消失,但也不會自動有人遞補上去。175條說的就是:有資格接手的人(通常是繼承人),在「可以接手的那一刻」就必須主動站出來,向法院聲明「我來接」。不只你這邊可以主動接,對面的被告也有權利跳出來說「喂,該你們接了,別拖」。為什麼對面也能聲明?因為訴訟停止對雙方都是煎熬。原告那邊如果遲遲不接手,被告就被困在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裡動彈不得。帳戶可能被假扣押著,生意可能受影響,但案子卻停在那裡沒人推。這條給了被告一把主動結束僵局的鑰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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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