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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1. 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2.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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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破產致訴訟停止時,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Q ·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死亡,對方一直不接手,我能逼他承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項,當訴訟因對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破產等事由停止後,他造當事人(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不必被動等待。承受訴訟人(如繼承人)依第一項本應於得承受時即為聲明;若其拖延,你的聲明可啟動程序,必要時再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解除被困在懸案中的僵局。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過世了。他是原告。法庭上突然空了一個位子。這場官司不會因為他走了就消失,但也不會自動有人遞補上去。175條說的就是:有資格接手的人(通常是繼承人),在「可以接手的那一刻」就必須主動站出來,向法院聲明「我來接」。不只你這邊可以主動接,對面的被告也有權利跳出來說「喂,該你們接了,別拖」。為什麼對面也能聲明?因為訴訟停止對雙方都是煎熬。原告那邊如果遲遲不接手,被告就被困在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裡動彈不得。帳戶可能被假扣押著,生意可能受影響,但案子卻停在那裡沒人推。這條給了被告一把主動結束僵局的鑰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為訴訟程序停止後之承受規範:當訴訟因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事由(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受託人變更、破產或清算)而停止時,有承受資格之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承受,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使停止之訴訟得以續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人過世後他的官司我一定要接嗎?

若你是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原則上即為承受訴訟人,但繼承債務以遺產為限。

Q2對方一直不聲明承受,官司會永遠卡住嗎?

不會,你可依第二項主動聲明,或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

Q3承受訴訟的聲明要怎麼提出?

向受訴法院提出書狀(第176條),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Q4訴訟停止期間假扣押還有效嗎?

有效,停止僅暫停程序進行,保全處分效力不受影響,故推動承受常有急迫性。

Q5承受後之前的訴訟行為還算數嗎?

原則上仍有效,承受後從停止之處續行,不必從頭來過。

Q6破產管理人不接手訴訟怎麼辦?

對造可依第二項聲明承受,或聲請法院命管理人承受,不必被動等待。

Q7承受訴訟人和他造聲明承受有什麼不同?

承受人是『應即』聲明的義務,他造是『得』聲明的權利,目的都在解除停止僵局。

Q8我不知道親人有未結官司,事後才被拉進來合理嗎?

合理,對造得聲明命你承受,法院送達後你即成為當事人,故應主動查詢繫屬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ccession_partyopposing_party
啟動主體承受訴訟人(繼承人等)— 第一項,『應即』聲明(義務)他造當事人 — 第二項,『亦得』聲明(權利)
法律性質履行承受義務,避免被法院依第177條命承受解除自身被困懸案之僵局,掌握程序主動權
未行使後果拖延者得由法院依職權或他造聲請命承受持續被困停止狀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仍壓在身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訴訟手続の中断及び受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1조(소송절차의 수계신청 — 상대방도 신청 가능)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诉讼中止 —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239(Unterbrechung durch Tod; Aufnahme durch die Rechtsnachfolger, Antragsrecht des Gegner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73 à 376(reprise d'instance)
🇺🇸 美國Fed. R. Civ. P. 25(a)(Substitution of Parties upon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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