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 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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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破產致訴訟停止時,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Q ·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死亡,對方一直不接手,我能逼他承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項,當訴訟因對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破產等事由停止後,他造當事人(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不必被動等待。承受訴訟人(如繼承人)依第一項本應於得承受時即為聲明;若其拖延,你的聲明可啟動程序,必要時再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解除被困在懸案中的僵局。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過世了。他是原告。法庭上突然空了一個位子。這場官司不會因為他走了就消失,但也不會自動有人遞補上去。175條說的就是:有資格接手的人(通常是繼承人),在「可以接手的那一刻」就必須主動站出來,向法院聲明「我來接」。不只你這邊可以主動接,對面的被告也有權利跳出來說「喂,該你們接了,別拖」。為什麼對面也能聲明?因為訴訟停止對雙方都是煎熬。原告那邊如果遲遲不接手,被告就被困在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裡動彈不得。帳戶可能被假扣押著,生意可能受影響,但案子卻停在那裡沒人推。這條給了被告一把主動結束僵局的鑰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為訴訟程序停止後之承受規範:當訴訟因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事由(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法定代理權消滅、受託人變更、破產或清算)而停止時,有承受資格之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承受,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使停止之訴訟得以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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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人過世後他的官司我一定要接嗎?▾
如果你是繼承人且沒有拋棄繼承,原則上你就是承受訴訟人,但承受不代表承擔全部敗訴風險,繼承債務以遺產為限(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於知悉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者則非繼承人,無須承受。繼承人有多人時,法院通常要求全體一起承受。
Q2對方一直不聲明承受,我的官司就永遠卡在那裡嗎?▾
不會。你有兩條路:依本條第二項主動聲明讓對方承受;或於對方收到通知後仍拖延時,聲請法院依第177條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承受。訴訟停止期間假扣押、假處分效力不受影響,故主動推動承受對被保全的一方常有急迫性。
Q3承受訴訟的聲明要怎麼提出?▾
向受訴法院提出承受訴訟之書狀(第176條),載明停止事由與應承受之人,並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法院選任裁定或破產裁定等資格證明文件。法院審查合法後,訴訟自停止之處續行。
Q4當事人死亡官司怎麼辦?▾
官司不消滅只暫停,由承受訴訟人(繼承人等)聲明承受後從停止處續行,他造也可主動聲明。
Q5承受訴訟是什麼意思?▾
訴訟因法定事由停止後,由有資格之人聲明接續為當事人,使停止的程序重新進行。
Q6誰是承受訴訟人?▾
依第168至172條及第174條,包括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新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等。
Q7承受訴訟人應即聲明 vs 他造得聲明差在哪?▾
前者是承受人的義務(應即),後者是對造的權利(亦得),目的都在解除停止僵局。
Q8繼承人承受訴訟怎麼聲明?▾
向受訴法院提出承受書狀(第176條),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等資格文件,法院審查後續行。
Q9對方不承受我怎麼推動?▾
依第二項自己聲明承受,或聲請法院依第177條裁定命對方於一定期間內承受。
Q10承受訴訟聲明要附哪些文件?▾
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戶籍謄本、或法院選任裁定、破產裁定等證明承受資格的文件。
Q11承受聲明要多久內提出?▾
法條僅規定『應即』為之未設明確天數,但拖延者得被法院命承受,實務建議知悉後盡速處理。
Q12承受訴訟 vs 法院命承受(177條)差在哪?▾
175條是當事人主動聲明,177條是當事人怠於承受時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強制命其承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ccession_party | opposing_party |
|---|---|---|
| 啟動主體 | 承受訴訟人(繼承人等)— 第一項,『應即』聲明(義務) | 他造當事人 — 第二項,『亦得』聲明(權利) |
| 法律性質 | 履行承受義務,避免被法院依第177條命承受 | 解除自身被困懸案之僵局,掌握程序主動權 |
| 未行使後果 | 拖延者得由法院依職權或他造聲請命承受 | 持續被困停止狀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仍壓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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