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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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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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或破產致訴訟停止時,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Q ·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死亡,對方一直不接手,我能逼他承受嗎?
能,你可依本條第二項主動聲明承受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項,當訴訟因對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破產等事由停止後,他造當事人(你)有權主動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不必被動等待。承受訴訟人(如繼承人)依第一項本應於得承受時即為聲明;若其拖延,你的聲明可啟動程序,必要時再聲請法院依第177條命其承受,解除被困在懸案中的僵局。
深度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過世了。他是原告。法庭上突然空了一個位子。這場官司不會因為他走了就消失,但也不會自動有人遞補上去。175條說的就是:有資格接手的人(通常是繼承人),在「可以接手的那一刻」就必須主動站出來,向法院聲明「我來接」。不只你這邊可以主動接,對面的被告也有權利跳出來說「喂,該你們接了,別拖」。為什麼對面也能聲明?因為訴訟停止對雙方都是煎熬。原告那邊如果遲遲不接手,被告就被困在一個懸而未決的案子裡動彈不得。帳戶可能被假扣押著,生意可能受影響,但案子卻停在那裡沒人推。這條給了被告一把主動結束僵局的鑰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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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