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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命續行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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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恢復停止中的程序。

Q · 訴訟停止後對方一直不承受,我只能一直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不必任何人聲請。實務上你可提出書狀促請法院行使此職權,說明停止原因、應承受人是誰、已停止多久。裁定具強制力,對方收受後仍不到庭,法院可依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白話解讀

官司停下來之後,應該接手的人遲遲不出面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手上的催動按鈕。當訴訟因為當事人死亡、破產等原因停止後,繼承人或破產管理人本來應該「即時」聲明承受(第175條)。但現實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義務,有些人故意拖延讓對方的權利在時間中蒸發。法院不需要等到任何人聲請,可以主動下一道裁定:「你,來,繼續打。」一句話,訴訟就從停止狀態恢復運轉。對於被拖延的那一方來說,這等於法院替你踩了油門。你不用自己跑去找繼承人催他,法院會用公權力逼他上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為訴訟程序停止後的職權續行規範:當訴訟因當事人死亡、破產等事由停止,而應承受訴訟之人(繼承人、破產管理人等)怠於依第 175 條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不待聲請,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藉公權力恢復程序進行,避免對造權益與司法資源被無限期懸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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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78 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是法院打破訴訟停止僵局的職權手段。

Q2對方不承受訴訟我可以怎麼辦?

可依第 175 條後段聲明讓對方承受,或提出書狀促請法院依第 178 條職權裁定命續行,兩條路併行。

Q3法院命續行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第 179 條,對命續行訴訟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例如主張自己已拋棄繼承、無承受義務。

Q4對方收到續行裁定還是不到庭怎麼辦?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可依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只聽到庭一方陳述即作判決。

Q5法院會自己發現要命續行嗎?

法院可依職權主動裁定,但案件量大常未即時察覺,提出書狀促請會大幅加快處理。

Q6命續行訴訟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法院可在停止後任何時間裁定;但越快續行對權利人越有利。

Q7誰是應承受訴訟的人?

視停止事由而定,常見為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破產人的破產管理人、解散法人的清算人。

Q8命續行和當事人自己聲明承受差在哪?

聲明承受是當事人主動(第 175 條),命續行是法院職權強制推動(第 178 條),後者用於前者怠於行使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第175條後段(聲明承受)第178條(命續行)
啟動主體他造當事人主動聲明法院依職權主動
是否須聲請須由他造提出聲明不待聲請,法院可主動為之
形式承受訴訟之聲明以裁定命續行
救濟對審查結果依第177、179條救濟對裁定得依第179條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9条(続行命令:受継申立てがない場合の職権続行)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4조(직권에 의한 속행명령)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5(a)(Substitution of parties upon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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