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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命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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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恢復停止中的程序。

Q · 訴訟停止後對方一直不承受,我只能一直等嗎?

不用乾等。法院可依職權裁定命續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不必任何人聲請。實務上你可提出書狀促請法院行使此職權,說明停止原因、應承受人是誰、已停止多久。裁定具強制力,對方收受後仍不到庭,法院可依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深度解讀

官司停下來之後,應該接手的人遲遲不出面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手上的催動按鈕。當訴訟因為當事人死亡、破產等原因停止後,繼承人或破產管理人本來應該「即時」聲明承受(第175條)。但現實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義務,有些人故意拖延讓對方的權利在時間中蒸發。法院不需要等到任何人聲請,可以主動下一道裁定:「你,來,繼續打。」一句話,訴訟就從停止狀態恢復運轉。對於被拖延的那一方來說,這等於法院替你踩了油門。你不用自己跑去找繼承人催他,法院會用公權力逼他上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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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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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