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恢復停止中的程序。
Q · 訴訟停止後對方一直不承受,我只能一直等嗎?
不用乾等。法院可依職權裁定命續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不必任何人聲請。實務上你可提出書狀促請法院行使此職權,說明停止原因、應承受人是誰、已停止多久。裁定具強制力,對方收受後仍不到庭,法院可依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官司停下來之後,應該接手的人遲遲不出面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手上的催動按鈕。當訴訟因為當事人死亡、破產等原因停止後,繼承人或破產管理人本來應該「即時」聲明承受(第175條)。但現實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義務,有些人故意拖延讓對方的權利在時間中蒸發。法院不需要等到任何人聲請,可以主動下一道裁定:「你,來,繼續打。」一句話,訴訟就從停止狀態恢復運轉。對於被拖延的那一方來說,這等於法院替你踩了油門。你不用自己跑去找繼承人催他,法院會用公權力逼他上場。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為訴訟程序停止後的職權續行規範:當訴訟因當事人死亡、破產等事由停止,而應承受訴訟之人(繼承人、破產管理人等)怠於依第 175 條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不待聲請,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藉公權力恢復程序進行,避免對造權益與司法資源被無限期懸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條寫的是法院「依職權」裁定,但實務上你可以提出書狀「促請」法院行使職權,法院收到後通常會啟動審查,你不需要坐等法院自己發現。內行人提示:書狀裡把訴訟停止的原因、對方可能的承受人是誰、以及停止已經多久寫清楚,法院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對方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只聽你這邊的說法就做出判決,對不出庭者非常不利。內行人提示: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命續行的效力及於他,不出庭後果自負;但繼承人有數人時,須確認全部都已被通知。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對命續行訴訟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內行人提示:若你主張自己已拋棄繼承、根本不是應承受人,抗告是阻斷錯誤裁定的關鍵,務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並附拋棄繼承的法院備查文件。
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是法院打破停止僵局的職權手段。
聲明承受是當事人主動(第175條);命續行是法院依職權強制推動(第178條),用於前者怠於行使時。
因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其他法定事由,訴訟暫時停止進行的狀態,須由應承受人接續或法院命續行才恢復。
視停止事由而定,常見為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破產人的破產管理人、解散法人的清算人。
提出書狀促請法院依第178條職權裁定命續行,載明停止原因、應承受人、已停止期間;亦可併行第175條後段聲明。
敘明訴訟停止經過、依法應承受之人是誰、已停止多久,並具體建請法院依第178條裁定命續行。
依第179條於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例如附拋棄繼承備查文件主張自己非應承受人。
以法院停止裁定日期、歷次通知紀錄、對方未提承受書狀的事實,呈現逾合理期間仍無動靜。
175條後段你自己聲明使對方承受、較快;178條由法院職權裁定、較強制。實務上常併行以求穩。
| 比較面向 | 第175條後段(聲明承受) | 第178條(命續行) |
|---|---|---|
| 啟動主體 | 他造當事人主動聲明 | 法院依職權主動 |
| 是否須聲請 | 須由他造提出聲明 | 不待聲請,法院可主動為之 |
| 形式 | 承受訴訟之聲明 | 以裁定命續行 |
| 救濟 | 對審查結果依第177、179條救濟 | 對裁定得依第179條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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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其法律關係,應由行政公署確定之者,亦同。 前項規定,凡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準用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其法律關係,應由行政公署確定之者,亦同。 前項規定,凡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準用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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