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7 條(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 1.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2.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3.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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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認無理由者裁定駁回;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Q · 家人過世後我去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一定會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這是實質審查不是蓋章。法院會主動調閱繼承系統表、戶籍、公司變更登記或破產裁定,確認你是否有承受資格。資格不足者以裁定駁回(得依第 179 條抗告)。若訴訟是在裁判送達後才當然停止,承受聲明須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不是上訴法院。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公司解散、破產管理人上任,這些事件會讓訴訟的主角換人。新角色要「承受訴訟」才能繼續打這場官司。但不是你說你要承受就能承受。法院會主動審查你的聲明到底有沒有道理:你真的是合法繼承人嗎?你真的是破產管理人嗎?你的資格文件齊全嗎?如果法院查下來覺得你沒有承受的資格,會直接裁定駁回。這不是形式審查,法院有職權去調查真相。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訴訟是在判決已經送達之後才停止的(例如送達後當事人才死亡),承受訴訟的聲明由做出那個判決的原法院來裁定,不是上訴法院。搞錯法院,你的聲明連門都進不了。
法律定性
承受訴訟之聲明審查,指民事訴訟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資格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具承受資格之人聲明續行訴訟時,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其聲明有無理由,認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於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以維程序安定與真正權利人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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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受訴訟是什麼?▾
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使訴訟當然停止後,由繼承人等承受人聲明續行訴訟的程序。
Q2承受訴訟聲明會被駁回嗎?▾
會。法院依職權調查資格,認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常見原因是繼承或代表權證明文件不齊。
Q3承受訴訟被駁回還有救嗎?▾
有。駁回裁定得依第 179 條提起抗告,補齊文件後亦可重新聲明。
Q4承受訴訟要向哪個法院聲明?▾
原則向受訴法院;但裁判送達後才當然停止者,向為裁判之原法院聲明。
Q5承受訴訟要準備哪些文件?▾
繼承系統表、全戶及個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法人則附變更登記證明。
Q6不去承受訴訟會怎樣?▾
他造得聲明命你承受(第 175 條後段),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命續行(第 178 條)。
Q7承受訴訟有期限嗎?▾
法無明定具體期限,但第 175 條要求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拖延可能被命續行。
Q8承受訴訟的審查要多久?▾
視資格爭議複雜度,從一兩週到一兩個月不等,有繼承權爭議時可能更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承受聲明對象法院 | 依據 |
|---|---|---|
| 一般當然停止(如訴訟中當事人死亡) | 受訴法院 | 民訴第 175、176 條 |
| 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 | 為裁判之原法院 | 民訴第 177 條第 3 項 |
| 繼承人不聲明承受 | 他造聲明或法院依職權命續行 | 民訴第 175 條後段、第 17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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