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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77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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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2. 2.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3. 3.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認無理由者裁定駁回;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Q · 家人過世後我去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法院依職權查資格,不合格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這是實質審查不是蓋章。法院會主動調閱繼承系統表、戶籍、公司變更登記或破產裁定,確認你是否有承受資格。資格不足者以裁定駁回(得依第 179 條抗告)。若訴訟是在裁判送達後才當然停止,承受聲明須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不是上訴法院。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公司解散、破產管理人上任,這些事件會讓訴訟的主角換人。新角色要「承受訴訟」才能繼續打這場官司。但不是你說你要承受就能承受。法院會主動審查你的聲明到底有沒有道理:你真的是合法繼承人嗎?你真的是破產管理人嗎?你的資格文件齊全嗎?如果法院查下來覺得你沒有承受的資格,會直接裁定駁回。這不是形式審查,法院有職權去調查真相。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訴訟是在判決已經送達之後才停止的(例如送達後當事人才死亡),承受訴訟的聲明由做出那個判決的原法院來裁定,不是上訴法院。搞錯法院,你的聲明連門都進不了。

法律定性

承受訴訟之聲明審查,指民事訴訟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資格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具承受資格之人聲明續行訴訟時,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其聲明有無理由,認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於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以維程序安定與真正權利人之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過世留下一場官司,我不想接手可以不管嗎?

如果你已經繼承(沒拋棄繼承),訴訟義務也一起繼承。你不主動承受,對方可聲明讓你承受(第175條後段),法院也可裁定命你續行(第178條)。除非在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才能徹底脫身。三個月是硬期限,過了不能拋棄。

Q2法院駁回承受訴訟的聲明,還有救嗎?

有。駁回裁定可依第179條提起抗告。被駁回通常是資格證明文件不足,不代表你沒有承受權利,補齊文件後可重新聲明。若是繼承權本身有爭議,法院可能要你先打確認繼承權的訴訟。

Q3承受訴訟要向哪個法院聲明?

原則向受訴法院聲明;但若訴訟是在裁判送達後才當然停止,依第177條第3項,承受聲明須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不是上訴法院,搞錯法院聲明無法受理。

Q4承受訴訟是什麼?

訴訟因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當然停止後,由繼承人等承受人聲明續行訴訟的程序,須經法院依職權審查資格。

Q5承受訴訟和當然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是訴訟因法定事由依法暫停的狀態;承受訴訟是有資格人聲明讓停止的訴訟重新續行。

Q6什麼叫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不待當事人舉證攻防,主動調閱戶籍、繼承系統表、公司登記等核對承受人資格的審理方式。

Q7承受訴訟跟拋棄繼承有什麼關係?

繼承訴訟義務隨繼承而來,不想承受須在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否則仍可能被命承受。

Q8承受訴訟怎麼聲明?

備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法人附變更登記),依第176條向法院提出承受訴訟書狀。

Q9承受訴訟要準備哪些文件?

繼承系統表、全戶及個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遺囑(如有);法人則備法人變更登記證明。

Q10承受訴訟聲明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179條提起抗告,並補齊資格證明文件後重新聲明;繼承權有爭議者可能須先打確認訴訟。

Q11承受訴訟要花多少時間?

資格單純者一兩週,涉及多繼承人或代表權爭議可達一兩個月,繼承權爭議另案則更久。

Q12承受訴訟要向受訴法院還是原法院聲明?

一般當然停止向受訴法院;但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依第177條第3項向為裁判之原法院聲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承受聲明對象法院依據
一般當然停止(如訴訟中當事人死亡)受訴法院民訴第 175、176 條
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為裁判之原法院民訴第 177 條第 3 項
繼承人不聲明承受他造聲明或法院依職權命續行民訴第 175 條後段、第 178 條

承受聲明對象法院

一般當然停止(如訴訟中當事人死亡)
受訴法院
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
為裁判之原法院
繼承人不聲明承受
他造聲明或法院依職權命續行

依據

一般當然停止(如訴訟中當事人死亡)
民訴第 175、176 條
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
民訴第 177 條第 3 項
繼承人不聲明承受
民訴第 175 條後段、第 17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訴訟手続の受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3조 이하(소송절차의 수계)
中國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死亡等情形之诉讼承担,对应法定中止与恢复规定)
德國ZPO § 239 ff.(Aufnahme des unterbrochenen 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70–376(interruption et reprise de l'in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5(Substitution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0231219 制定)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中斷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0231219 制定)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中斷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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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