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7 條(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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