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7 條(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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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認無理由者裁定駁回;裁判送達後始當然停止者,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Q · 家人過世後我去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法院依職權查資格,不合格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這是實質審查不是蓋章。法院會主動調閱繼承系統表、戶籍、公司變更登記或破產裁定,確認你是否有承受資格。資格不足者以裁定駁回(得依第 179 條抗告)。若訴訟是在裁判送達後才當然停止,承受聲明須向為裁判之原法院提出,不是上訴法院。
深度解讀
家人過世、公司解散、破產管理人上任,這些事件會讓訴訟的主角換人。新角色要「承受訴訟」才能繼續打這場官司。但不是你說你要承受就能承受。法院會主動審查你的聲明到底有沒有道理:你真的是合法繼承人嗎?你真的是破產管理人嗎?你的資格文件齊全嗎?如果法院查下來覺得你沒有承受的資格,會直接裁定駁回。這不是形式審查,法院有職權去調查真相。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訴訟是在判決已經送達之後才停止的(例如送達後當事人才死亡),承受訴訟的聲明由做出那個判決的原法院來裁定,不是上訴法院。搞錯法院,你的聲明連門都進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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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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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