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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裁定之審理-不採言詞辯論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2.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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