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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13 條(支付命令之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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