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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牘正字第 6297 號
要旨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過高而應予減至相當之數額,係為審判法院之職權,非辦理督促程序之法院所得辦理
全文內容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為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徵諸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者,例如其請求在法律上為不存在或其請求之給付尚未到履行期,或條件尚未成就等情形而言,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過高而予以減至相當之數額,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應由為審判之法院依職權衡量,縱有過高情事,其過高部份亦非在法律上其請求權不存在,糧食事務所貸放稻作肥料及貸於生產貸款而與借用人間約定之逾限違約罰谷數額, (係事先以明文規定) 衡諸政府之糧食政策,原難遽謂所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更非辦理督促程序之法院所得衡量斷定。依據首開說明,似不能適用首開條項之規定認糧食事務所之請求為一部無理由,而將其全部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