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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04214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地方法院辦理督促程序事件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 511 條、第 513 條有關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規定來核發,而司法事務官亦應依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1 點至第 5 點規定辦理

主旨

各地方法院辦理督促程序事件,應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 511條、第 513 條及「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事件規範要點」第 1 點至第 5 點規定核發支付命令,請 查照。

說明

邇來屢有新聞媒體報導不肖人士利用督促程序聲請便捷、不經實質審理之特性,捏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趁一般民眾欠缺相關法律知識,未於 2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提出異議,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民眾財產,致支付命令淪為詐騙犯罪工具,法院成為詐騙集團幫兇等情。為防範類此事件發生,爰請督促所屬司法事務官確實依主旨所示辦理。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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