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
Q · 被倒帳了,一定要打官司才能把錢要回來嗎?
不一定,金錢債權可先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只要請求標的是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不必委任律師。法院書面審查後逕對債務人發命令,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第516條),該命令即取得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若請求的是返還特定物(如交還車輛、修復房屋),則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催收部門的主管天天在用這條,但大部分民眾面對被倒帳的情況,腦子裡只有兩個選項:自認倒霉,或者準備打一場要跑三、四次開庭的民事訴訟。中間那條路叫「支付命令」,是 508 條給你的。你不需要開庭,不需要律師,只要付幾百塊的聲請費,法院就會對債務人發一張「你欠某某某多少錢,限期給付或異議」的命令。對方 20 天內不回應,這張命令就跟勝訴判決一樣好用,可以直接去強制執行。但這條路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請求必須是「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你要對方交還租屋的房子、要他修好漏水的牆,走不了這條。只有「給我錢或等同於錢的東西」才能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