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 1.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2.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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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
Q · 被倒帳了,一定要打官司才能把錢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只要請求標的是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不必委任律師。法院書面審查後逕對債務人發命令,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第516條),該命令即取得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若請求的是返還特定物(如交還車輛、修復房屋),則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催收部門的主管天天在用這條,但大部分民眾面對被倒帳的情況,腦子裡只有兩個選項:自認倒霉,或者準備打一場要跑三、四次開庭的民事訴訟。中間那條路叫「支付命令」,是 508 條給你的。你不需要開庭,不需要律師,只要付幾百塊的聲請費,法院就會對債務人發一張「你欠某某某多少錢,限期給付或異議」的命令。對方 20 天內不回應,這張命令就跟勝訴判決一樣好用,可以直接去強制執行。但這條路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請求必須是「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你要對方交還租屋的房子、要他修好漏水的牆,走不了這條。只有「給我錢或等同於錢的東西」才能走。
法律定性
支付命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就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對債務人發出的給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該命令即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即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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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付命令是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就金錢等一定數量請求,可聲請法院不開庭逕發給付命令,債務人20日內不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Q2支付命令聲請費多少?▾
固定新臺幣500元,不論請求金額大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Q3什麼請求才能聲請支付命令?▾
限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返還特定物、要求作為不得適用。
Q4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2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即可,不必附理由,程序自動轉為一般訴訟。
Q5支付命令多久會失效?▾
發出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命令失其效力(第515條)。
Q6對方在國外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不行,應於外國送達者不得發支付命令(第509條)。
Q7支付命令確定後等於勝訴判決嗎?▾
104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無既判力,債務人仍可另訴爭執債權。
Q8支付命令向哪個法院聲請?▾
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等法院管轄(第51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yment_order | ordinary_litigation |
|---|---|---|
| 是否開庭 | 不開庭,法院書面審查 | 排言詞辯論庭,兩造到庭 |
| 聲請/裁判費 | 固定500元 | 按標的金額約1.1%計算 |
| 請求範圍 | 限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 金錢與非金錢請求均可 |
| 對方異議效果 | 一異議即轉一般訴訟 | 本即訴訟程序 |
| 取得效力 | 確定後僅執行力(無既判力) | 確定判決有既判力+執行力 |
| 速度 | 通常數週 | 半年起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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