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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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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 2.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

Q · 被倒帳了,一定要打官司才能把錢要回來嗎?

不一定,金錢債權可先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只要請求標的是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必開庭、不必委任律師。法院書面審查後逕對債務人發命令,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第516條),該命令即取得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若請求的是返還特定物(如交還車輛、修復房屋),則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催收部門的主管天天在用這條,但大部分民眾面對被倒帳的情況,腦子裡只有兩個選項:自認倒霉,或者準備打一場要跑三、四次開庭的民事訴訟。中間那條路叫「支付命令」,是 508 條給你的。你不需要開庭,不需要律師,只要付幾百塊的聲請費,法院就會對債務人發一張「你欠某某某多少錢,限期給付或異議」的命令。對方 20 天內不回應,這張命令就跟勝訴判決一樣好用,可以直接去強制執行。但這條路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請求必須是「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你要對方交還租屋的房子、要他修好漏水的牆,走不了這條。只有「給我錢或等同於錢的東西」才能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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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