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9 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 1.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2.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 3.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經催告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Q · 對方欠錢一直拖,遲延利息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民法第229條,要看當初有沒有約定確定的給付期限。有確定期限(例如借據寫明還款日、契約寫「完工後30日付款」)的,期限一到債務人就自動進入遲延,利息從到期日次日起算,不必再催。沒有確定期限的,必須先「催告」(寄存證信函、起訴送達訴狀、聲請支付命令送達都算),債務人收到催告後仍不給付,才從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口頭催、LINE 催效力薄弱,因為難證明對方收到。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他一直拖著不還。你心裡氣,但法律上有個殘酷的事實:在你「正式催他」之前,他根本不算「遲延」,你連遲延利息都算不到他頭上。這條就是在告訴你:債務遲延不是從你覺得他拖開始,而是從「時間點明確」那一刻開始。如果當初借據寫了還款日,時間一到他自動進入遲延狀態,利息從那天開始跑。但如果沒寫還款日,你必須先「催告」他(寄存證信函、提告、聲請支付命令都算),從他收到的那一刻才開始計算遲延。很多人栽在這裡:口頭催了十次沒用,上法院才發現那十次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遲延利息只能從訴狀送達那天算起。一張存證信函的成本不到一百元,但它定義了你「從哪一天開始可以跟對方算利息」。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9條為給付遲延的起算規範,區分兩種模式: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須經債權人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且起訴送達訴狀、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其他相類行為,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條是計算遲延利息與遲延損害賠償的時間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29 條的「給付遲延」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 229 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的成立時點: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29。
Q2借錢不還,什麼時候開始算遲延?▾
看借據約定。若借據明定還款日(如 2026/1/1),過了這天就遲延。若無約定,債權人需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例如限 7 日內還款),催告期滿未還才開始遲延。遲延後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民法 §233)。催告範本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29。
Q3遲延責任有什麼後果?▾
債務人遲延後,依民法第 231 條應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依第 233 條應加給法定遲延利息(年息 5%);若因遲延致給付不能,依第 226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債權人得解除契約。實務適用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29。
Q4催告要怎麼做才有效?▾
法律未限定形式,但為了舉證,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郵局寄發),內容需明確表示請求給付、給付內容與期限。訊息、電話、Email 雖有效但舉證困難。催告送達對方時即發生效力。有效催告要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2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xed_term | no_fixed_term |
|---|---|---|
| 是否需催告 | 不需要,到期自動遲延 | 需要,催告後才遲延 |
| 遲延起算日 | 期限屆滿次日 | 受催告時(或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 |
| 舉證重點 | 證明有確定期限約定 | 證明催告到達及內容明確 |
| 常見憑證 | 借據、契約付款條款 | 存證信函、訴狀送達證明、支付命令送達證明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