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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9 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給付「1️⃣有確定期限」(315)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II 給付「2️⃣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III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處催告是為負遲延責任,254之催告是為解除契約
rain30531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給付遲延 1.請求給付 2.231賠償延遲損害 3.254催告後解除契約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同說:未定期限/期限未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