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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法 第 228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8條已刪除,原損害賠償代位規定於民國88年移列至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未廢止、內容實質不變。

Q · 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查到這條怎麼辦?

民法第228條已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原本規範的「損害賠償代位」內容並未廢止,而是移列到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如果你在舊判決書或考試題目看到引用第228條,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即可,內容實質不變。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原本規定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也就是賠償義務人付了錢之後,可以向被害人請求讓與該物的所有權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代位權)。民國88年修法時移列到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避免條文分散。如果你在查案件或準備考試看到舊判決書引用第228條,請直接查現行第218條之1。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8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損害賠償代位制度(賠償義務人就物之喪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已於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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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本身仍存在。

Q2民法第228條為什麼刪除?

立法者認為損害賠償代位應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故從本條移至第218條之1。

Q3民法第218條之1在講什麼?

規定賠償代位權:賠償義務人付清賠償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Q4舊判決引用民法第228條怎麼查現行條文?

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內容實質相同。

Q5民法第228條和第218條之1差在哪?

只是條號位置不同,實質內容相同,第228條為舊號、第218條之1為現行號。

Q6賠償代位是什麼意思?

賠償義務人賠清損害後,原屬被害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轉給他,避免被害人雙重獲利。

Q7查法條顯示「刪除」代表制度被廢掉了嗎?

不一定,常見是移列到他條,需查立法沿革確認新位置。

Q8考試會考民法第228條嗎?

直接考的機率低,但理解條號移列史是讀懂舊判決與制度脈絡的基本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民法第218條之1(本條移列後之現行位置)
🇯🇵 日本民法第422条(損害賠償による代位)
🇰🇷 韓國민법 제399조(손해배상자의 대위)
🇩🇪 德國BGB § 255(Abtretung der Ersatzansprüch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6(subrogation légale)
🇺🇸 美國Subrogation(普通法/衡平法原則,無單一制定法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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