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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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8條已刪除,原損害賠償代位規定於民國88年移列至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未廢止、內容實質不變。
Q · 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查到這條怎麼辦?
民法第228條已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原本規範的「損害賠償代位」內容並未廢止,而是移列到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如果你在舊判決書或考試題目看到引用第228條,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即可,內容實質不變。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原本規定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也就是賠償義務人付了錢之後,可以向被害人請求讓與該物的所有權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代位權)。民國88年修法時移列到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避免條文分散。如果你在查案件或準備考試看到舊判決書引用第228條,請直接查現行第218條之1。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8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損害賠償代位制度(賠償義務人就物之喪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已於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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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本身仍存在。
Q2民法第228條為什麼刪除?▾
立法者認為損害賠償代位應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故從本條移至第218條之1。
Q3民法第218條之1在講什麼?▾
規定賠償代位權:賠償義務人付清賠償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Q4舊判決引用民法第228條怎麼查現行條文?▾
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內容實質相同。
Q5民法第228條和第218條之1差在哪?▾
只是條號位置不同,實質內容相同,第228條為舊號、第218條之1為現行號。
Q6賠償代位是什麼意思?▾
賠償義務人賠清損害後,原屬被害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轉給他,避免被害人雙重獲利。
Q7查法條顯示「刪除」代表制度被廢掉了嗎?▾
不一定,常見是移列到他條,需查立法沿革確認新位置。
Q8考試會考民法第228條嗎?▾
直接考的機率低,但理解條號移列史是讀懂舊判決與制度脈絡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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