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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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8條已刪除,原損害賠償代位規定於民國88年移列至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未廢止、內容實質不變。
Q · 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查到這條怎麼辦?
民法第228條已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刪除,原本規範的「損害賠償代位」內容並未廢止,而是移列到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如果你在舊判決書或考試題目看到引用第228條,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即可,內容實質不變。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原本規定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也就是賠償義務人付了錢之後,可以向被害人請求讓與該物的所有權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代位權)。民國88年修法時移列到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避免條文分散。如果你在查案件或準備考試看到舊判決書引用第228條,請直接查現行第218條之1。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8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損害賠償代位制度(賠償義務人就物之喪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已於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統一規範於債編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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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為什麼刪除?制度還存在嗎?▾
制度仍然存在,只是條文位置改變。民國88年民法債編修正時,立法者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的規定應統一放在債編通則,所以從本條移到第218條之1第1項,內容實質不變。讀民國88年以前的判決書看到「民法第228條」,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即可。
Q2第218條之1到底在講什麼?▾
規定的是賠償代位權:當賠償義務人就物的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後,得向被害人請求讓與該物基於所有權或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簡單說就是「你賠了錢,原本屬於受害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轉給你,避免受害人雙重獲利」。
Q3民法第22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8年移列至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制度本身仍存在、內容實質不變。
Q4民法第228條和第218條之1差在哪?▾
只是條號位置不同,實質內容相同。第228條為舊號(已刪除)、第218條之1為現行號。
Q5賠償代位是什麼意思?▾
賠償義務人就物之喪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後,得請求讓與被害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避免被害人雙重獲利。
Q6法條顯示「刪除」一定代表制度被廢止嗎?▾
不一定。法典修正常將內容移列他條,舊條號改列刪除但制度延續,需查立法沿革確認新位置。
Q7舊判決引用民法第228條,怎麼查到現行條文?▾
查立法沿革,本條於88年移列第218條之1第1項,直接對照現行第218條之1即可。
Q8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被廢止還是被移列?▾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立法沿革」,看修正理由是否註明「移列至第X條」,有就是搬家。
Q9寫論文討論代位權立法沿革要怎麼引用本條?▾
標明「舊民法第228條(民國88年移列現行第218條之1第1項)」,呈現條號變遷脈絡。
Q10如何主張賠償代位(現行第218條之1)?▾
賠償義務人就物之喪失賠清全部損害後,向被害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或所有物。
Q11賠償代位(218條之1)vs 債權人代位權(242條)差在哪?▾
前者是賠清損害後受讓被害人對第三人之權利;後者是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權利,性質不同。
Q12賠償代位 vs 保險代位差在哪?▾
賠償代位依民法第218條之1,保險代位依保險法第53條,後者為保險人賠付後代位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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