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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27-2 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1.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2.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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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的劇變、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效果。

Q · 簽約後發生疫情、戰爭,合約能改嗎?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一項,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依原約定履行會「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三要件缺一不可:劇變不可預料、後果顯失公平、且須向法院聲請而非自行違約。第二項並規定非因契約所生之債(如扶養費)準用之。

白話解讀

世界變了,合約還能照舊嗎?你簽了一份三年的原物料供應契約,結果隔年發生戰爭,原料價格翻了五倍,照原價出貨你會倒閉。你簽了房屋租約,結果疫情來了,政府強制停業三個月,房租照繳你根本撐不下去。這種「簽約時完全想不到的劇變」,法律給你一條救命繩:情事變更原則。你可以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把契約從「照簽不誤」變成「按現實修正」。但這不是「反悔條款」,門檻很高:變動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一般的漲價跌價不算,戰爭、疫情、天災、劇烈通膨才可能算。知道這條的存在,在談判桌上你就有了一張不常打但關鍵時刻能扭轉戰局的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7條之2為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規範契約成立後若發生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致依原有效果履行將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或變更契約效果,是契約嚴守原則的法定例外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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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疫情停業可以用這條主張減租嗎?

有機會但不是自動成立。實務上法院認為政府強制停業屬於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如果照原租金繳納確實顯失公平,可以酌減。但要看契約條款、停業期間長短、房東也承擔的損失。疫情期間已有多起法院判決酌減租金30-50%的案例,準備證據時要詳列營業額變化和政府命令。

Q2原料漲價也可以用嗎?

看漲幅和背景。一般市場波動(漲10-20%)法院通常不認為是情事變更,屬於商業風險。但戰爭、制裁、供應鏈斷裂導致價格翻倍以上,就有機會。重點是證明締約時完全想不到,若簽約當時相關風險已有新聞報導,法院可能認為你應該預見,這條就用不上。

Q3法院會怎麼調整?全部改還是只改一部分?

法院有很大裁量權,可以增減給付、變更效果、甚至解除契約。通常不會一次給到滿,會在雙方公平的範圍內調整。提聲請時同時提出多個方案(減價、延期、解約)給法院選擇,比只主張一個方案獲准的機率高。

Q4民法227條之2是什麼?

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的劇變、照原約定顯失公平時,可聲請法院調整給付或變更契約效果。

Q5情事變更原則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變動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且須聲請法院而非自行違約。

Q6什麼叫非當時所得預料?

締約當下依一般經驗無法合理預見的變動,排除一般市場漲跌、小幅匯率波動等商業風險,須達戰爭、疫情、天災等級。

Q7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差在哪?

不可抗力多導向免責或解約,情事變更則是聲請法院「調整」契約,使其按現實修正而非直接消滅。

Q8情事變更要怎麼主張?

蒐集劇變證據 → 發存證信函通知協商 → 先履行或提存避免被反告違約 → 向法院聲請增減給付或變更效果。

Q9疫情停業要怎麼算減租?

依停業期間、營業額變化、政府命令等舉證,向法院聲請酌減,實務已有酌減30-50%案例,非自動成立。

Q10聲請情事變更要花多少錢?

依聲請調整的給付金額計算裁判費(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建議同時提多個方案給法院選擇。

Q11怎麼證明變動非當時所得預料?

新聞報導、政府公告、行業統計、成本單據;並反證簽約當時該風險未被普遍預見,避免被認定應預見。

Q12情事變更 vs 給付不能哪個適用?

給付不能是客觀無法履行(225/226),情事變更是仍可履行但顯失公平、聲請法院調整,兩者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情事變更(227-2)不可抗力給付不能(225/226)
適用情境契約成立後不可預料劇變致顯失公平天災戰禍致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客觀或主觀上無法履行
法律效果聲請法院調整、變更或解除契約免除遲延責任或免責免給付義務或負損害賠償
是否須法院介入原則須聲請法院判決多依契約條款自動發生依法律效果發生,不一定需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条第2項(信義則)+事情変更の原則(判例法理)
🇰🇷 韓國민법 제2조 신의성실(사정변경의 원칙)
🇨🇳 中國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
🇩🇪 德國BGB § 313(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95(imprévision,2016 增訂)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impracticability)+ UCC §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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