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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7-2 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s
a year ago
文科系所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336 號民事判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形成之訴 * 顯失公平? 🔵學說:五大類型「權利義務關係失衡」、「重大給付困難」、「目的之不達成」、「 雙方錯誤 」、「 不可期待性 」 II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律師論證:至少找到法諺支持 可參考 https://youtu.be/yYs8bRUyknE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成立之要件有四「須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關係消滅前,發生情事變更」、「該情事之變更,須非當時所得預料」、「須情事變更乃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須依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學者將顯失公平之情形分成五種類型:「權利義務關係失衡」、「重大給付困難」、「目的之不達成」、「 雙方錯誤 」以及「 不可期待性 」。
princejerr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雙方動機錯誤之處理
rroupp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Cf: 265不安抗辯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