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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27-2 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1.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2.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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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的劇變、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效果。

Q · 簽約後發生疫情、戰爭,合約能改嗎?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一項,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依原約定履行會「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三要件缺一不可:劇變不可預料、後果顯失公平、且須向法院聲請而非自行違約。第二項並規定非因契約所生之債(如扶養費)準用之。

白話解讀

世界變了,合約還能照舊嗎?你簽了一份三年的原物料供應契約,結果隔年發生戰爭,原料價格翻了五倍,照原價出貨你會倒閉。你簽了房屋租約,結果疫情來了,政府強制停業三個月,房租照繳你根本撐不下去。這種「簽約時完全想不到的劇變」,法律給你一條救命繩:情事變更原則。你可以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把契約從「照簽不誤」變成「按現實修正」。但這不是「反悔條款」,門檻很高:變動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一般的漲價跌價不算,戰爭、疫情、天災、劇烈通膨才可能算。知道這條的存在,在談判桌上你就有了一張不常打但關鍵時刻能扭轉戰局的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7條之2為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規範契約成立後若發生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致依原有效果履行將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或變更契約效果,是契約嚴守原則的法定例外閥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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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27條之2是什麼?

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劇變導致合約顯失公平時可聲請法院調整。

Q2情事變更原則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變動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且須聲請法院。

Q3疫情停業可以用這條減租嗎?

有機會但非自動成立,須證明政府命令屬不可預料且照繳顯失公平,實務已有酌減30-50%案例。

Q4情事變更要怎麼主張?

蒐證、發存證信函通知協商、先履行或提存避免被反告違約,再向法院聲請調整給付。

Q5一般漲價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嗎?

不行,市場行情漲跌屬商業風險,須達戰爭、疫情、惡性通膨等不可預料等級才有機會。

Q6法院會怎麼調整?

法院有裁量權,可增減給付、延期、變更效果甚至解除契約,通常在雙方公平範圍內調整。

Q7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差在哪?

不可抗力多用於免責或解約,情事變更則是聲請法院「調整」契約,使其按現實修正而非消滅。

Q8非契約的債可以用227之2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非因契約所生之債準用之,例如扶養費、損害賠償之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情事變更(227-2)不可抗力給付不能(225/226)
適用情境契約成立後不可預料劇變致顯失公平天災戰禍致給付不能或遲延給付客觀或主觀上無法履行
法律效果聲請法院調整、變更或解除契約免除遲延責任或免責免給付義務或負損害賠償
是否須法院介入原則須聲請法院判決多依契約條款自動發生依法律效果發生,不一定需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条第2項(信義則)+事情変更の原則(判例法理)
🇰🇷 韓國민법 제2조 신의성실(사정변경의 원칙)
🇨🇳 中國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
🇩🇪 德國BGB § 313(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95(imprévision,2016 增訂)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impracticability)+ UCC §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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