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7-2 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2.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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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的劇變、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效果。
Q · 簽約後發生疫情、戰爭,合約能改嗎?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一項,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依原約定履行會「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三要件缺一不可:劇變不可預料、後果顯失公平、且須向法院聲請而非自行違約。第二項並規定非因契約所生之債(如扶養費)準用之。
白話解讀
世界變了,合約還能照舊嗎?你簽了一份三年的原物料供應契約,結果隔年發生戰爭,原料價格翻了五倍,照原價出貨你會倒閉。你簽了房屋租約,結果疫情來了,政府強制停業三個月,房租照繳你根本撐不下去。這種「簽約時完全想不到的劇變」,法律給你一條救命繩:情事變更原則。你可以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把契約從「照簽不誤」變成「按現實修正」。但這不是「反悔條款」,門檻很高:變動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一般的漲價跌價不算,戰爭、疫情、天災、劇烈通膨才可能算。知道這條的存在,在談判桌上你就有了一張不常打但關鍵時刻能扭轉戰局的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7條之2為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規範契約成立後若發生締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致依原有效果履行將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給付內容或變更契約效果,是契約嚴守原則的法定例外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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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27條之2是什麼?▾
情事變更原則的實體法依據,劇變導致合約顯失公平時可聲請法院調整。
Q2情事變更原則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變動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且須聲請法院。
Q3疫情停業可以用這條減租嗎?▾
有機會但非自動成立,須證明政府命令屬不可預料且照繳顯失公平,實務已有酌減30-50%案例。
Q4情事變更要怎麼主張?▾
蒐證、發存證信函通知協商、先履行或提存避免被反告違約,再向法院聲請調整給付。
Q5一般漲價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嗎?▾
不行,市場行情漲跌屬商業風險,須達戰爭、疫情、惡性通膨等不可預料等級才有機會。
Q6法院會怎麼調整?▾
法院有裁量權,可增減給付、延期、變更效果甚至解除契約,通常在雙方公平範圍內調整。
Q7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差在哪?▾
不可抗力多用於免責或解約,情事變更則是聲請法院「調整」契約,使其按現實修正而非消滅。
Q8非契約的債可以用227之2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非因契約所生之債準用之,例如扶養費、損害賠償之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情事變更(227-2) | 不可抗力 | 給付不能(225/226) |
|---|---|---|---|
| 適用情境 | 契約成立後不可預料劇變致顯失公平 | 天災戰禍致給付不能或遲延 | 給付客觀或主觀上無法履行 |
| 法律效果 | 聲請法院調整、變更或解除契約 | 免除遲延責任或免責 | 免給付義務或負損害賠償 |
| 是否須法院介入 | 原則須聲請法院判決 | 多依契約條款自動發生 | 依法律效果發生,不一定需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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