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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246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仲裁程序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斷時,屬於適用私法上之原則而為判斷,為「法律仲裁」之一種,而非「衡平仲裁」

全文內容

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旨在對於當事人不可預見之情事變更予以救濟。次按仲裁契約,係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紛爭交付第三人即仲裁人為判斷之合致意思表示。仲裁人基於其得為仲裁判斷之法律上地位,於解決當事人間之實體法律爭議事項,判斷其法律上之效果時,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350 號、43 年臺上字第 607 號等判例意旨,原即有適用法律之職權,而無待於當事人之約定,亦不受當事人所述法律見解之拘束。故仲裁人於為仲裁判斷時,依情事變更原則,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爭議,應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196 號判決、97 年度台抗字第 46 號裁定參照)。是仲裁庭於仲裁程序中,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斷時,係屬於適用私法上之原則而為判斷,為「法律仲裁」之一種,非屬「衡平仲裁」之範疇,尚不生仲裁法第 31 條適用與否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246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仲裁程序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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