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受侵害時,準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違約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Q · 對方違約害我受傷,除了賠錢還能要精神賠償嗎?
可以,民法227條之1讓違約也能告精神賠償
可以。依民法第227條之1,當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如醫療、托嬰、保全等契約違約)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時,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規定,被害人除了契約上的財產賠償,還能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重點在於違約行為同時傷到「人」(身體權、健康權),而非只造成財產損失。
你簽了約,對方違約,你以為只能拿回錢?錯了。如果對方的違約方式同時傷到了你這個「人」,例如醫美診所手術失敗毀了你的臉、托嬰中心害你小孩受傷、保全公司沒看好讓你被闖入者打傷,你不只能告違約,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看護費、甚至未來的扶養費。這條的存在是為了堵一個很大的漏洞:以前這種案件只能走侵權行為(第184條),但侵權要你自己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舉證壓力全在你身上。走這條就不同,只要契約關係確立、對方違約、你的人格權受損,舉證邏輯對你有利很多。一條路變兩條路,你可以挑對自己最有利的那條走。
民法第227條之1為債編通則規定,當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或其他債務不履行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時,準用侵權行為章的損害賠償規定(第192至195條、第197條),使債權人得在契約關係內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填補債務不履行原不得請求非財產損害的法律漏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你和診所之間有醫療契約,手術失敗屬於不完全給付,如果同時導致你的身體權或健康權受損(例如留疤、容貌改變),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內行人提示: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取決於傷害程度、社會地位與對方資力,同樣傷勢在不同人身上判決金額可差三倍以上。
最大差別在舉證責任與時效。走侵權行為(第184條)你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走債務不履行原則上由債務人證明自己沒過失,舉證壓力翻到對方。內行人提示:實務律師通常兩條路同時主張,哪條成立就走哪條,這叫請求權競合。
準用第192到195條,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被害人死亡時還包括扶養費、殯葬費;準用第197條則是時效規定。內行人提示:扶養費常被忘記請求,但金額往往最高,計算方式是每月扶養金額乘以扶養年數再乘以霍夫曼係數。
民國88年增訂的條文,讓契約違約同時傷到人格權時,可準用侵權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契約責任與人格權保護的接合點。
原則上不行,但若違約同時侵害身體、健康等人格權,依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指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與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受損,例如醫美留疤、托嬰受傷、保全失職致傷。
準用第192至195條(生命身體健康侵害的財產與非財產賠償)及第197條(消滅時效)。
確認契約關係 → 蒐集違約與受傷證據 → 計算財產與精神損害 → 存證信函併引184條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後起訴。
財產損害(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 精神慰撫金(準用195條,視傷害程度與雙方資力)+ 法定遲延利息。
需診斷證明、療程契約、術前術後對比照、付款紀錄;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建議先諮詢醫療糾紛專長律師。
醫療紀錄、鑑定報告、監視器、對話與契約承諾內容;走227條之1原則由債務人反證自己無過失,對你較有利。
227條之1需契約關係但舉證較輕、時效較長;184條無須契約但須證明對方故意過失。實務常雙軌並主張。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 需有契約關係,違約致人格權受損 | 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 無須契約,任何人之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
| 舉證責任 | 民法227條之1 | 債務人原則須舉證自己無過失(準用第230條精神) | 民法184條 | 被害人須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
| 消滅時效 | 民法227條之1 | 準用第197條,2年/最長10年 | 民法184條 | 侵權時效2年/最長10年 |
| 可請求項目 | 民法227條之1 | 準用192-195條,含精神慰撫金 | 民法184條 | 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件所發生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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