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7-1 條(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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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受侵害時,準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違約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Q · 對方違約害我受傷,除了賠錢還能要精神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227條之1,當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如醫療、托嬰、保全等契約違約)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時,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規定,被害人除了契約上的財產賠償,還能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重點在於違約行為同時傷到「人」(身體權、健康權),而非只造成財產損失。
白話解讀
你簽了約,對方違約,你以為只能拿回錢?錯了。如果對方的違約方式同時傷到了你這個「人」,例如醫美診所手術失敗毀了你的臉、托嬰中心害你小孩受傷、保全公司沒看好讓你被闖入者打傷,你不只能告違約,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看護費、甚至未來的扶養費。這條的存在是為了堵一個很大的漏洞:以前這種案件只能走侵權行為(第184條),但侵權要你自己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舉證壓力全在你身上。走這條就不同,只要契約關係確立、對方違約、你的人格權受損,舉證邏輯對你有利很多。一條路變兩條路,你可以挑對自己最有利的那條走。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7條之1為債編通則規定,當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或其他債務不履行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時,準用侵權行為章的損害賠償規定(第192至195條、第197條),使債權人得在契約關係內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填補債務不履行原不得請求非財產損害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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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27條之1是什麼?▾
88年增訂的條文,讓契約違約同時傷到人時,可準用侵權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Q2債務不履行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原則不行,但若違約同時侵害人格權,依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即可請求。
Q3227條之1跟侵權行為184條差在哪?▾
227條之1走契約路徑舉證較輕、時效較長;184條走侵權路徑要證明對方故意過失。
Q4227條之1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準用192至195條,含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死亡時含扶養費。
Q5醫美失敗可以用227條之1求償嗎?▾
可以,與診所間有醫療契約,手術失敗致身體健康權受損即可準用195條請求慰撫金。
Q6227條之1的時效多久?▾
準用第197條,知悉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最長10年。
Q7怎麼主張227條之1?▾
蒐證並確認契約關係、違約事實與人格權受損的因果關係,存證信函常一併援引184條雙軌主張。
Q8227條之1跟消保法7條哪個有利?▾
消保法7條為無過失責任但限商品服務瑕疵;227條之1限契約關係但涵蓋各類給付義務違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 需有契約關係,違約致人格權受損 | 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 無須契約,任何人之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
| 舉證責任 | 民法227條之1 | 債務人原則須舉證自己無過失(準用第230條精神) | 民法184條 | 被害人須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 |
| 消滅時效 | 民法227條之1 | 準用第197條,2年/最長10年 | 民法184條 | 侵權時效2年/最長10年 |
| 可請求項目 | 民法227條之1 | 準用192-195條,含精神慰撫金 | 民法184條 | 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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