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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45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工程違約金暨沒入履約保證金補助作法

主旨

奉 交下研議國防部函陳「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工程違約金暨沒入履約保證金補助作法」申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 貴處 94 年 11 月 10 日院臺防議字第 0940053828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及同年 12 月 12 日院臺防字第 0940094877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其間之法律關係係屬於私法關係,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意旨可明。本件國防部直接興建住宅,並經其認定申請者合於法定要件,再與申請人訂立買賣契約,此等契約係為照顧老舊眷村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行政目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權力服從關係,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件因承包廠商疏失致增加興建費用部分,如己列入興建成本而由承購戶負擔部分費用,則主管機關向承包廠商取得賠償金或違約金等後,依上開誠信原則,自應從成本扣除為當。

四、另依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又同法第229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及第 231 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第 1 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本件國防部如曾與承購戶互相表示買賣住宅之意思一致,並就應付房屋價款、交屋日期亦有所約定,則逾期交屋如非因不可歸責於國防部之事由者,國防部則須依上開規定負給付遲延責任,並賠償承購戶因不能使用收益房屋所致損害。惟此部分仍宜請國防部依個案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五、致有關本件沒入保證金、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等是否屬預算法第 59條所稱「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以及是否另行編列費用支應乙節,宜由主計機關表示意見。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45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工程違約金暨沒入履約保證金補助作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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