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59 條(歲入分配預算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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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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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59 條規定機關歲入超收須一律解庫,禁止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以維護國庫一元化財政紀律。
Q · 機關超收的錢可以自己留著用嗎?
不行,超收一律解庫,禁止坐抵或挪移墊用
依預算法第 59 條,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時,超過預估數的收入(超收)必須一律解繳國庫,不得逕行坐抵(收支自行對沖)或挪移墊用(拿這筆錢先墊別的支出)。機關只是代收方而非收款方,超收解庫後須再經正式預算程序才能動用。
白話解讀
政府收錢的方式,有一條紀律你不知道:超收的錢不能直接拿來抵或墊。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也就是預估該收多少錢),實際收到的錢必須一筆一筆解繳國庫,超收的部分尤其不能「順手用掉」或「拿來補別的洞」。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把政府收進來的錢和花出去的錢徹底分開,避免機關自己變成小國庫、想花就花。如果某個機關超收(罰款、規費、權利金),那筆錢必須先進國庫,再經過正式的預算程序才能被支用。沒走這條紀律,就是違反本條的具體事實。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59 條為歲入分配預算的執行紀律規範,要求各機關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歲入,超收部分一律解繳國庫,並明文禁止逕行坐抵與挪移墊用,藉以落實國庫一元化、收支分立的財政紀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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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坐抵』?為什麼法律要禁止?
坐抵就是『這邊收進來的錢直接抵掉這邊要付出去的錢』,省去解庫再撥款的程序。本條禁止它,因為一旦允許,機關就能自己決定收支配對,繞過預算法的監督和立法院的審議權。實務上機關有時用暫付款、代收代付等名目掩飾坐抵,審計部查的就是這類對沖紀錄。
Q2超收的錢解庫之後就用不到了嗎?
不是。超收解庫後仍然是政府的錢,但要透過預算程序才能再被支用,例如編入下年度預算,或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不能由機關自己決定怎麼用。這也是財政紀律好的國家在超收年度通常會搭配退稅或減債討論,而不是讓機關自行消化的原因。
Q3預算法第 59 條是什麼?
規範歲入分配預算的執行紀律:按月或按期考核實收數,超收一律解庫,禁止坐抵或挪移墊用。
Q4什麼是坐抵?
把收進來的錢直接抵掉要付出去的錢,省去解庫再撥款,本條明文禁止,因為會繞過預算審議。
Q5什麼是挪移墊用?
拿一筆超收先去墊付其他支出,繞過預算分配程序,本條與第 58 條一起禁止。
Q6什麼是國庫一元化?
所有歲入先解繳統一國庫、再經預算程序支出,讓財政流向被審計與立法監督。
Q7怎麼查機關有沒有依法把超收解庫?
調出歲入分配預算數與決算收入數算超收,再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取得解庫日期明細比對。
Q8機關超收金額怎麼算?
用該機關該年度的決算實收數減去歲入分配預算的預估數,差額即為超收。
Q9承辦人遇到主管要求坐抵或挪移墊用該怎麼辦?
書面請示並援引預算法第 59 條,留下拒絕違法執行的紀錄,避免被認定為共同責任。
Q10發現違法解庫要怎麼舉發?
向審計部、監察院或政風單位陳情,明確援引第 59 條並附超收與解庫時點落差證據。
Q11預算法第 59 條和第 58 條差在哪?
58 條管修改分配預算的程序,59 條管歲入超收的解庫紀律,挪移墊用常同時違反兩條。
Q12超收解庫和退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超收屬解庫後待處理款項,要不要退、怎麼退要另走立法程序,不是機關自己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做法 | 定義 | 合法性 | 風險 |
|---|---|---|---|
| 合法解庫 | 超收一律解繳國庫,再經預算程序支用 | 合法 | 無,符合財政紀律 |
| 坐抵 | 收進來的錢直接對沖要付出去的錢 | 違法(本條明文禁止) | 審計糾正、議處、黑箱操作空間 |
| 挪移墊用 | 拿超收先墊付其他支出 | 違法(本條明文禁止) | 同時違反第 58、59 條,承辦人連帶責任 |
定義
- 合法解庫
- 超收一律解繳國庫,再經預算程序支用
- 坐抵
- 收進來的錢直接對沖要付出去的錢
- 挪移墊用
- 拿超收先墊付其他支出
合法性
- 合法解庫
- 合法
- 坐抵
- 違法(本條明文禁止)
- 挪移墊用
- 違法(本條明文禁止)
風險
- 合法解庫
- 無,符合財政紀律
- 坐抵
- 審計糾正、議處、黑箱操作空間
- 挪移墊用
- 同時違反第 58、59 條,承辦人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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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執行預算,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或政策變更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中央政治會議之決議,國民政府得以命令裁減經費,預算收入特別短少時亦同。 前項情形,關係機關之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應登記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非依該年度預算施行倏例之所定不得為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籌劃擬編預算前,就其所管各事業分別擬定下年度經營方針,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呈送行政院核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執行預算,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或政策變更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中央政治會議之決議,國民政府得以命令裁減經費,預算收入特別短少時亦同。 前項情形,關係機關之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應登記之。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非依該年度預算施行倏例之所定不得為之。
追加預算之擬定核定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籌劃擬編預算前,就其所管各事業分別擬定下年度經營方針,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呈送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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