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58修改分配預算之程序

快速跳轉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58條規定,各機關修改分配預算須準用第55至57條程序,重新編造、核定並通知主計、財政、審計三機關。

Q · 政府可以隨便改已經定好的分配預算嗎?

可以改,但必須準用第55到57條的程序

依預算法第58條,各機關在分配預算執行期間,若因原定實施計畫變更、實施進度調整或分配數變動而需修改分配預算,必須準用第55條至第57條的程序:重新編造分配預算、層轉核定,並通知中央主計機關、財政部及審計部。換言之,預算可以改,但不能私下改;沒有完成這套程序就逕行執行,即屬程序瑕疵,常是監察院糾正、審計部查核意見的起點。

白話解讀

預算不是寫死的劇本,是會被機關偷偷改的活劇本。各機關拿到分配預算後,計畫變了、進度調了、各月的金額分配要重新洗牌,這條告訴你:不是隨便改改就好,要走「準用前三條」的程序,也就是要重新編製、重新核定、重新通知主計、財政、審計三個機關。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當你看到某個政府計畫「悄悄變更」、預算「神奇地挪了一下」,你可以倒過來問:他們有沒有走 58 條的程序?沒有,這就是違反預算法的把柄。許多監察院糾正案、審計部查核意見,起點就是「修改分配預算未依規定辦理」。納稅人的監督權不是靠「我覺得不對」,是靠這種程序門檻。

法律定性

修改分配預算,指各機關在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因原定實施計畫變更、實施進度調整或分配數變動,而須變更已核定分配預算內容的程序。預算法第58條規定此類修改必須準用第55條至第57條,即重新編造、層轉核定,並通知中央主計機關、財政部及審計部,使修改留下正式紀錄並接受外部監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隨便調整每月預算分配違法嗎?

光調整不違法,但沒走程序就違法。本條準用第55至57條,意思是修改分配預算要重新編造、由主管機關核定、通知中央主計機關、財政部、審計部及原編造機關。這四道程序少一道都是瑕疵。實務上最常被抓到的不是「不能調」,是「先動了才補簽」,時間順序顛倒就是違法執行。

Q2我是基層公務員,主管叫我先動款再補程序怎麼辦?

這個指令把你推上違法執行的第一線。建議用書面(簽呈、電子郵件)回覆主管,請主管先依預算法第58條完成程序並保留紀錄。如果主管堅持要你違法執行,這份書面就是你日後保護自己的證據。監察院調查時最關心的是「誰下的指令、誰執行」,書面紀錄能釐清責任歸屬,不留紀錄就會成為唯一被追究的人。

Q3預算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在分配預算執行期間修改分配預算時,必須準用第55至57條的編造、核定、通知程序,是預算修改的程序門檻。

Q4什麼叫「修改分配預算」?

機關因原定實施計畫變更、實施進度調整或分配數變動,而變更已核定分配預算內容的行為,只要動到分配數就算。

Q5「準用前三條」是準用哪三條?

準用第55條(重新編造)、第56條(層轉核定)、第57條(通知主計、財政、審計),三道程序缺一不可。

Q6修改分配預算和經費流用有什麼不同?

修改分配預算適用第58條準用程序;經費流用是不同用途間調度,原則禁止、適用第62條,兩者依據與條件都不同。

Q7機關要怎麼合法修改分配預算?

重新編造分配預算 → 層轉主管機關核定 → 通知中央主計機關、財政部及審計部,三步驟完成才能依修改後內容執行。

Q8民間要怎麼查機關有沒有違法修改?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該年度分配預算修正函,比對修正日期與實際執行變更日期,先動後補即為瑕疵。

Q9基層公務員被要求先動款再補程序怎麼辦?

以書面請主管先依第58條完成程序並保留紀錄,這份書面是日後釐清責任、保護自己的關鍵證據。

Q10怎麼證明機關沒走第58條程序?

調取修正分配預算表與核定函,確認三機關是否都收到通知、日期是否在實際變更之前,缺漏或顛倒即為事證。

Q11修改分配預算 vs 動支預備金 哪個適用?

計畫、進度或分配數變動屬第58條修改分配預算;原列經費不足或新增需求屬第70條動支預備金,兩者程序不同。

Q12修改分配預算 vs 經費流用 差在哪?

修改分配預算是調整同一預算的執行分配,準用第58條;流用是跨用途調度,第62條原則禁止、須符合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條適用情形程序
修改分配預算預算法第58條變更實施計畫、調整進度或分配數準用第55至57條,重編、核定、通知三機關
經費流用預算法第62條同一機關不同用途間的經費調度原則禁止流用,例外須符合法定條件
動支預備金預算法第70條原列經費不足或新增需求依預備金支用程序專案核定

法條

修改分配預算
預算法第58條
經費流用
預算法第62條
動支預備金
預算法第70條

適用情形

修改分配預算
變更實施計畫、調整進度或分配數
經費流用
同一機關不同用途間的經費調度
動支預備金
原列經費不足或新增需求

程序

修改分配預算
準用第55至57條,重編、核定、通知三機關
經費流用
原則禁止流用,例外須符合法定條件
動支預備金
依預備金支用程序專案核定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駐在各機關主辦歲計事務之人員對於分月行政預算之編造、修改或核定,非經常門經費支出之請求,分科經費之流用,常備金與國庫預備金之動用及追加預算等事項,均應登記並註明之,其駐在第三級以下各級機關者,並應簽註意見,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0260319 全文修正)

政府為執行預算而訂立有關國庫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於可能範圍內應公開招標為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條各款追加預算之經費,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敷部份,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四十九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畫抵補,其抵補應追減法定歲入關係科目短收之數額,並依前項程序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210813 制定)

駐在各機關主辦歲計事務之人員對於分月行政預算之編造、修改或核定,非經常門經費支出之請求,分科經費之流用,常備金與國庫預備金之動用及追加預算等事項,均應登記並註明之,其駐在第三級以下各級機關者,並應簽註意見,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0260319 全文修正)

政府為執行預算而訂立有關國庫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於可能範圍內應公開招標為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條各款追加預算之經費,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敷部份,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四十九條辦法調整時,應由財政部籌畫抵補,其抵補應追減法定歲入關係科目短收之數額,並依前項程序提出追加歲入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58 條規定:「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