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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預算法57分配預算核定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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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57 條規定,分配預算核定後須由中央主計機關同步通知財政部、審計部及原編造機關,啟動撥款、監督與動支三線。

Q · 分配預算核定後,要通知誰?

通知財政部、審計部及原編造機關三方

依預算法第 57 條,分配預算經核定後,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立即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與審計機關(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機關的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三方通知的功能不同:財政部據以安排國庫撥款、審計部據以啟動事中監督、原機關據以開始實際動支,缺一環整個預算執行就會卡住。

白話解讀

分配預算被主計總處核定之後,事情還沒結束。這條規定主計總處要把核定結果通知三個對象: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審計機關(審計部)、原本送來的機關(包括其主管機關)。為什麼要分頭通知?因為三個對象的角色完全不同:財政部要根據核定結果安排國庫撥款,沒這個通知它無法準備現金;審計部要根據核定結果監督事後執行情形,沒這個通知它不知道該查什麼;原機關和主管機關要根據核定結果開始實際動支,沒這個通知它們不知道該花多少。這個看似行政繁瑣的條文,實際上把預算執行的「資金流、監督流、執行流」三條線同時打開。少了任何一個通知環節,整個系統都會卡住。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57 條為分配預算核定後的通知程序規範:中央主計機關於分配預算核定後,須同步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審計機關(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使國庫撥付、事中監督與實際動支三項作業同時啟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配預算核定後多久會通知到原機關?

法律本身沒規定具體期限,實務上是核定當天或隔日就會發出通知,核定動作與通知動作通常同步進行。核定通知書屬內部文件,外部合作對象想知道核定狀態,最直接是詢問承辦人或請主管機關發函。

Q2審計部和財政部的角色差在哪?

財政部負責錢從哪裡來(國庫資金籌措、撥款),審計部負責錢花得對不對(事前審計、事後查核)。前者是執行端,後者是監督端,兩者都需要主計機關的核定通知才能各司其職。審計部從分配預算核定就開始介入,不是只在年底查帳。

Q3預算法第 57 條規定誰要通知誰?

中央主計機關通知財政部、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共三方。

Q4分配預算核定通知是什麼?

分配預算經核定後,主計機關把核定結果送達財政、審計與執行三方的法定通知程序。

Q5什麼是中央主計機關?

掌理中央政府主計事務的機關,即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核定並通知分配預算。

Q6資金流、監督流、執行流分別指什麼?

財政部撥款為資金流、審計部監督為監督流、原機關動支為執行流,三線同步啟動。

Q7分配預算核定後機關怎麼開始動支?

收到核定通知書當天即取得該期動支授權,據以辦理實際動支,未收到不得動支。

Q8外部合作對象怎麼查分配預算核定後的撥款時程?

循財政部國庫署或主計總處相關公告查詢,比直接問承辦人有效率。

Q9怎麼確認某機關有沒有越權動支?

比對核定通知範圍與實際動支,審計部即以本條通知掌握的授權範圍進行查核。

Q10修改分配預算的通知程序怎麼走?

依第 58 條準用第 57 條,修改後同樣由主計機關通知財政、審計與原機關三方。

Q11預算法第 56 條和第 57 條差在哪?

56 條是分配預算的遞轉核定(決定要不要、金額多少),57 條是核定後把結果通知三方。

Q12審計部的事前監督和事後查帳差在哪?

事前/事中監督自核定通知起即介入,事後查帳是年度結束後審決算,本條觸發的是前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在本條的角色收到通知後做什麼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資金流依核定結果安排國庫撥款、籌措現金
審計機關(審計部)監督流據以啟動事前/事中監督,掌握各機關動支授權範圍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執行流據以開始實際動支,取得該期動支授權

在本條的角色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資金流
審計機關(審計部)
監督流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執行流

收到通知後做什麼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依核定結果安排國庫撥款、籌措現金
審計機關(審計部)
據以啟動事前/事中監督,掌握各機關動支授權範圍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據以開始實際動支,取得該期動支授權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國庫後備金專供國家非常之支出,其動用應經非常預算之程序。

(0260319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之決定,得以命令裁減經費,遇收人特別短少時,依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支用第二預備金或請求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職務或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費用超過法定預算時、前項支用第二預備金時,事後仍應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0601210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限制,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將條文中「財政部及審計部」修正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0210813 制定)

國庫後備金專供國家非常之支出,其動用應經非常預算之程序。

(0260319 全文修正)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之決定,得以命令裁減經費,遇收人特別短少時,依預算程序修正後,亦得裁減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支用第二預備金或請求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職務或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費用超過法定預算時、前項支用第二預備金時,事後仍應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04206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0601210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限制,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將條文中「財政部及審計部」修正為「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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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57 條規定:「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