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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預算法56分配預算之遞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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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編造的分配預算須遞轉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才能據以動支。

Q · 分配預算編好就能直接動用嗎?

不行,須遞轉主計總處核定後才能動支

依預算法第 56 條,各機關編造的分配預算必須遞轉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核定前只是內部草稿,不能據以動支。這是行政內部的層級程序,把現金流的釋放時點集中由中央統籌,避免各機關各自動支造成國庫調度失衡。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機關要編造分配預算,這條告訴你編好之後不算數,要「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才生效。為什麼要中央核定?因為如果每個機關自己編、自己花,財政部和主計總處就無法統籌調度國庫資金。國家手上的錢是流動的,這個月要付這部會的薪水、那個月要撥那縣市的補助,必須有個總指揮在後面盯著現金流。所以分配預算的核定權在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於說:法定預算雖然立法院給了你這麼多錢,但你什麼時候能花、怎麼分期,最終要主計總處說了算。這是行政內部的權力配置,但它決定了你跟政府打交道時的時程感。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56 條為分配預算的核定程序規範:各機關依法定預算編造的分配預算,須逐級遞轉至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始生效力,構成「立法院決定預算總量、中央主計機關決定釋放流速」的雙層財政控制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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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配預算遞轉主計總處要花多久?

沒有法定期限,但實務上機關通常在 12 月底前送出,主計總處在 1 月份核定。這就是為什麼公部門承辦人 1 月份常說「等核定下來再說」。內行人提示:若合作案急需在 1 月啟動,提前在前一年 11 至 12 月確認分配預算編造進度,比 1 月再追問有效。

Q2主計總處有可能不核定機關的分配預算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不太會駁回整份分配預算,較常見是要求修改細節後再核定。完全不核定會讓機關沒錢運作,政治責任承擔不起。內行人提示:主計總處的真正權力不是「拒絕核定」,而是「拖延核定」與「要求調整」。

Q3分配預算和法定預算差在哪?

法定預算是立法院通過的全年度可動用上限,分配預算是機關依此編造的分期動支計畫,須再經主計總處核定才能動支。

Q4預算法第 56 條在規定什麼?

各機關的分配預算須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才生效,未核定不得動支,是預算執行的核定程序總開關。

Q5中央主計機關是哪個單位?

指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掌理全國歲計、會計與國庫資金統籌調度,握有分配預算核定權。

Q6什麼是分配預算?

各機關依法定預算按期編造的分期動支計畫,須經主計總處核定後才生效,不同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

Q7分配預算核定要走什麼程序?

機關編造(§55)→ 送主管機關審查 → 遞轉主計總處 → 核定(§56)→ 通知(§57)後始得動支。

Q8怎麼查某計畫的分配預算何時核定?

向該機關會計單位確認分配預算編造與遞轉進度,比查法定預算通過日期更能預測實際上路時間。

Q9分配預算核定通常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多在 12 月底前送出、1 月份核定,故公部門 1 月常見「等核定」。

Q10如何加速分配預算核定相關的合作案啟動?

提前在前一年 11 至 12 月確認機關分配預算編造進度,並備妥配合資料,比 1 月再追問有效。

Q11分配預算 vs 法定預算哪個決定能不能花?

法定預算給上限,分配預算核定才決定何時能動支;只有法定預算通過、分配預算未核定仍不能花。

Q12預算法 56 條 vs 58 條差在哪?

56 條規範分配預算的初次核定,58 條規範修改已核定分配預算,且 58 條準用 56 條核定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決定者性質可否直接動支
法定預算立法院全年度可動用上限否,須再編分配預算
分配預算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分期動支計畫核定後始可動支

決定者

法定預算
立法院
分配預算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性質

法定預算
全年度可動用上限
分配預算
分期動支計畫

可否直接動支

法定預算
否,須再編分配預算
分配預算
核定後始可動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財政法第31条(予算の配賦)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43조(예산의 배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各機關單位之常備金不敷支出,或依法增設  新機關時,經中央政治會議之決議,得動用預算金。但應經追加預算之程序。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非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之核定,不得支用。

(0370501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份,得轉帳加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420605 全文修正)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呈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定名詞
(0210813 制定)

各機關單位之常備金不敷支出,或依法增設  新機關時,經中央政治會議之決議,得動用預算金。但應經追加預算之程序。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二預備金非經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之核定,不得支用。

(0370501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在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未經使用部份,得轉帳加入下年度支用之。   建築製造或其他工事,應在一會計年度內完竣,因事故而不能完竣者,其經費視為繼續經費。

(0420605 全文修正)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呈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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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