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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40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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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2.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 3.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40 條規定,房屋租賃欠租未達二個月租額,房東不得終止契約;達到後仍須催告補繳。

Q · 房東說我遲繳一次房租就要趕我走,他可以嗎?

不行,房屋欠租未達兩個月房東無權終止

依民法第 440 條,房屋租賃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租額,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即使達到二個月,出租人仍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在期限內補繳完畢,出租人即不得終止。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還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始得終止。基地租賃門檻更高,須遲付達二年租額。

白話解讀

你的房東不能因為你晚繳一次房租就把你趕走。很多房客不知道這件事,收到房東的「限期搬離」通知就慌了。440 條給了房客一道非常硬的防線:房屋租賃,遲繳的租金加起來沒有達到兩個月的金額,房東連終止契約的資格都沒有。就算超過兩個月,房東也不能直接叫你走,他必須先寄催告(書面通知你限期補繳),你在期限內補上了,他什麼都不能做。反過來,如果你是房東,租客已經欠了兩個月以上的租金,你催告了、期限也到了、他還是不繳,這時候你終止契約是合法的。注意第三項:如果是租地蓋房子的那種基地租賃,門檻拉到欠滿兩年租金才能終止。這條法律兩面都在保護:保護房客不被輕易趕走,也保護房東在合理限度內能收回房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40 條規範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的契約終止權與其限制:出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逾期未付始得終止;房屋租賃另設「欠租未達二個月租額不得終止」的下限保護,基地租賃則拉高至二年租額,是租賃關係中平衡居住安定與財產收益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約寫「遲繳一天就能終止」,這有效嗎?

房屋租賃的情況下,多數法院認為民法第440條第2項屬於保護承租人的強制規定,租約不能約定比法律更嚴格的終止條件,這種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或依誠信原則調整。但長期遲繳的紀錄仍會影響法官心證,建議保留每次準時繳租的轉帳紀錄。

Q2房東沒寄存證信函,直接 LINE 我說不租了,算數嗎?

催告不限於存證信函,LINE 訊息理論上也可構成催告,但舉證困難,且催告必須先於終止。若房東一封訊息同時催告加終止,程序上有瑕疵。收到 LINE 催告應截圖保存並在期限內補繳。

Q3我是房東,租客一直拖到最後一天才繳,能終止嗎?

不能。只要在催告期限內繳清,法律上就不構成終止事由。可於續約時加入遲延利息條款(民法第233條)讓遲繳有成本,或選擇租約到期後不續租。長期遲繳者,建議保留每次催告與補繳紀錄。

Q4民法440條是什麼?

規範承租人遲付租金時房東的終止權與限制,房屋欠租未達二個月不得終止,是租賃關係的保險絲。

Q5欠房租多久房東才能終止契約?

房屋租賃須欠滿二個月租額且經催告逾期;每期開始支付者另須遲延逾二個月;基地租賃須欠滿二年租額。

Q6什麼是催告?房東一定要催告嗎?

催告是定相當期限通知補繳的意思通知,是終止的必要前置程序。未催告即終止者,終止不生效力。

Q7基地租賃和房屋租賃的欠租門檻差在哪?

房屋為二個月租額,基地(租地建屋)拉高到二年租額,因地上有建物的承租人損失更大需更厚保護。

Q8房東要怎麼合法終止租約趕走欠租房客?

確認欠額達門檻 → 存證信函催告補繳(7-14天)→ 逾期再發終止通知 → 起訴遷讓房屋並聲請強制執行,絕不自行換鎖。

Q9房客收到房東催告通知該怎麼辦?

先確認欠額是否真達二個月租額,未達房東無終止權;即使達到,在催告期限內補繳完畢,房東就不能終止。

Q10存證信函催告房租要怎麼寫?

寫明承租人、租賃標的、欠繳期間、欠繳金額、合理補繳期限與繳款方式,語氣為催告補繳,不與終止混寫。

Q11怎麼證明房客欠租達兩個月?

保留租金約定(租約)、歷次繳款與未繳紀錄、催收對話與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作為達門檻與已催告的證據。

Q12民法440 vs 土地法100 哪個保護房客?

土地法100是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特別限制,對承租人保護更強,與民法440並行適用,特別法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終止門檻前置程序依據
房屋租賃欠租總額達二個月租額須定相當期限催告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
房屋租賃(每期開始支付)欠額達二個月租額且遲延給付逾二個月須定相當期限催告第440條第2項後段
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欠租總額達二年租額須定相當期限催告第440條第3項

終止門檻

房屋租賃
欠租總額達二個月租額
房屋租賃(每期開始支付)
欠額達二個月租額且遲延給付逾二個月
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
欠租總額達二年租額

前置程序

房屋租賃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房屋租賃(每期開始支付)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依據

房屋租賃
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
房屋租賃(每期開始支付)
第440條第2項後段
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
第440條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541条(催告による解除)+ 賃料不払いをめぐる信頼関係破壊の法理(判例法理)
韓國민법 제640조(차임연체와 해지 — 2기 차임 연체)
中國民法典 第722条(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解除权)
德國BGB § 543 Abs. 2 Nr. 3(fristlose Kündigung wegen Zahlungsverzugs)+ § 569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224 et suivants(résolution pour inexécution)+ Loi n° 89-462 du 6 juillet 1989, art. 24
美國Uniform Residential Landlord and Tenant Act § 4.201(noncompliance / nonpayment of r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0880402 修正)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兩期之租額」適用上易滋疑義,且按房屋租賃,其租金通常按月支付,爰將「兩期」修正為「二個月」。又承租人於每期開始應支付租金而未支付者,即應負遲延責任,如約定以二個月以上之時期為一期,負遲延責任之同時,遲付租金總額即已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即得終止契約,對承租人未免過苛,爰規定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外,並應於其遲延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之遲付租金,應達如何之程度,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原條文無明文規定,為期周延,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增訂第三項。

(0181105 制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0880402 修正)

一、原條文「兩期之租額」適用上易滋疑義,且按房屋租賃,其租金通常按月支付,爰將「兩期」修正為「二個月」。又承租人於每期開始應支付租金而未支付者,即應負遲延責任,如約定以二個月以上之時期為一期,負遲延責任之同時,遲付租金總額即已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即得終止契約,對承租人未免過苛,爰規定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外,並應於其遲延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之遲付租金,應達如何之程度,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原條文無明文規定,為期周延,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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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40 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