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41 條(租金之續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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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ayapup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反面解釋:出租人未盡423義務致影響使用收益時,得按其不能使用程度酌免租金支付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