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9 條(支付租金之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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