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9 條(支付租金之時期)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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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39 條規定租金支付時期: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習慣,皆無則租賃期滿時支付,採後付為原則。
Q · 租約沒寫幾號付租金,到底什麼時候該付?
依民法第 439 條,租金支付時間採三層判斷:第一層看租約有無「約定日期」,有就照約定;第二層沒約定就看「當地租賃習慣」;第三層約定與習慣都沒有,則「租賃期滿時」才需支付。另有兩個例外:租金分期者於每期屆滿時付,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付(如農地、果園)。
白話解讀
租金什麼時候該付?這個問題聽起來簡單到不值得討論,但它藏著一個多數房客不知道的預設規則:如果你的租約沒寫付款日,法律預設你可以「先住後付」。沒錯,原則上是租期結束才付,不是月初、不是簽約當天。現實中房東幾乎都在合約裡寫「每月一號預付」,你早就習慣了這個節奏,以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但如果哪天你遇到一份沒寫付款日期的租約,你就站在一個有利的位置上:法律給你的預設是後付,而不是房東說的先付。更微妙的是「分期」和「季節收益」這兩個例外。分期的話每期到才付;農地或果園這種有收成季的,收成結束才需要付。這條的邏輯骨架是:約定優先,沒約定看習慣,都沒有就後付。記住這個順序,它決定了誰在催租這件事上有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39 條為租賃契約租金支付時期的補充性規範,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日時,依序以習慣、法定後付(租賃期滿時)填補空缺。其立法預設將信用風險分配給出租人,承租人在租約未明定付款日時,得主張租期屆滿後才負支付義務。條文並就分期租金、季節性收益訂有兩項特別支付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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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租約沒寫付款日什麼時候付租金?▾
依民法第 439 條,沒約定也沒習慣時,租賃期滿才需支付,法律預設是後付。
Q2租金一定要月初先付嗎?▾
不是。先付是房東常見的契約偏好,非法律預設。沒明確約定時法律預設為後付。
Q3什麼叫『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於租賃期滿時支付』?▾
指租約沒寫付款日、當地也無租屋付款慣例時,承租人到租期結束才負支付義務。
Q4農地租金什麼時候付?▾
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者,依第 439 條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例如果園採收賣出後才付。
Q5房東說我遲繳租金,怎麼判斷我是否真的遲了?▾
先確認有無明確『應付日期』,依約定、習慣、法定後付三層順序判斷,沒到應付日就不算遲。
Q6分期支付的租金什麼時候付?▾
依第 439 條,租金分期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每一期結束才到期。
Q7房東可以片面更改租金支付日嗎?▾
不行。租金支付時期是契約內容,片面變更等於片面修改合約,需雙方同意。
Q8遲付租金房東可以馬上終止租約嗎?▾
房屋租賃須遲付總額達兩個月租額(民法第 440 條),房東才能終止,非遲一天就能趕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判斷層級 | 適用條件 | 支付時點 | 風險承擔方 |
|---|---|---|---|
| 第一層:約定 | 租約載明付款日期 | 依約定日期 | 依約定內容 |
| 第二層:習慣 | 無約定但有當地租賃慣例 | 依習慣(需舉證) | 視慣例而定 |
| 第三層:法定後付 | 無約定亦無習慣 | 租賃期滿時 | 出租人(承租人後付) |
| 例外一:分期 | 租金分期支付 | 每期屆滿時 | 出租人 |
| 例外二:季節收益 | 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農地、果園) | 收益季節終了時 | 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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