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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39 條(支付租金之時期)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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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39 條規定租金支付時期: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習慣,皆無則租賃期滿時支付,採後付為原則。

Q · 租約沒寫幾號付租金,到底什麼時候該付?

依民法第 439 條,租金支付時間採三層判斷:第一層看租約有無「約定日期」,有就照約定;第二層沒約定就看「當地租賃習慣」;第三層約定與習慣都沒有,則「租賃期滿時」才需支付。另有兩個例外:租金分期者於每期屆滿時付,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付(如農地、果園)。

白話解讀

租金什麼時候該付?這個問題聽起來簡單到不值得討論,但它藏著一個多數房客不知道的預設規則:如果你的租約沒寫付款日,法律預設你可以「先住後付」。沒錯,原則上是租期結束才付,不是月初、不是簽約當天。現實中房東幾乎都在合約裡寫「每月一號預付」,你早就習慣了這個節奏,以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但如果哪天你遇到一份沒寫付款日期的租約,你就站在一個有利的位置上:法律給你的預設是後付,而不是房東說的先付。更微妙的是「分期」和「季節收益」這兩個例外。分期的話每期到才付;農地或果園這種有收成季的,收成結束才需要付。這條的邏輯骨架是:約定優先,沒約定看習慣,都沒有就後付。記住這個順序,它決定了誰在催租這件事上有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39 條為租賃契約租金支付時期的補充性規範,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日時,依序以習慣、法定後付(租賃期滿時)填補空缺。其立法預設將信用風險分配給出租人,承租人在租約未明定付款日時,得主張租期屆滿後才負支付義務。條文並就分期租金、季節性收益訂有兩項特別支付時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租約沒寫付款日什麼時候付租金?

依民法第 439 條,沒約定也沒習慣時,租賃期滿才需支付,法律預設是後付。

Q2租金一定要月初先付嗎?

不是。先付是房東常見的契約偏好,非法律預設。沒明確約定時法律預設為後付。

Q3什麼叫『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於租賃期滿時支付』?

指租約沒寫付款日、當地也無租屋付款慣例時,承租人到租期結束才負支付義務。

Q4農地租金什麼時候付?

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者,依第 439 條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例如果園採收賣出後才付。

Q5房東說我遲繳租金,怎麼判斷我是否真的遲了?

先確認有無明確『應付日期』,依約定、習慣、法定後付三層順序判斷,沒到應付日就不算遲。

Q6分期支付的租金什麼時候付?

依第 439 條,租金分期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每一期結束才到期。

Q7房東可以片面更改租金支付日嗎?

不行。租金支付時期是契約內容,片面變更等於片面修改合約,需雙方同意。

Q8遲付租金房東可以馬上終止租約嗎?

房屋租賃須遲付總額達兩個月租額(民法第 440 條),房東才能終止,非遲一天就能趕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判斷層級適用條件支付時點風險承擔方
第一層:約定租約載明付款日期依約定日期依約定內容
第二層:習慣無約定但有當地租賃慣例依習慣(需舉證)視慣例而定
第三層:法定後付無約定亦無習慣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承租人後付)
例外一:分期租金分期支付每期屆滿時出租人
例外二:季節收益租賃物收益有季節(農地、果園)收益季節終了時出租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14 条(賃料の支払時期)
🇰🇷 韓國민법 제633조(차임지급의 시기)
🇨🇳 中國民法典第 721 条(租金支付期限)
🇩🇪 德國BGB § 579(Fälligkeit der Miete)
🇫🇷 法國Code civil art. 1728(obligations du preneur)/ Loi du 6 juillet 1989, art. 7 a)
🇺🇸 美國Common law: rent payable in arrears absent agreement; 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Landlord & Tenant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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