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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38 條(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2.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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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性質」而定方法為之。 II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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