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437 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2.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