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37 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 1.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 2.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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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37條規定承租人通知義務:租賃物需修繕、需防危害設備或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即通知出租人,怠於通知致損害擴大者須賠償。
Q · 租屋處出問題我有義務通知房東嗎?不講會怎樣?
依民法第437條,租賃物需要修繕、需設備防止危害、或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若怠於通知,導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承租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出租人本來就已經知道的事項,承租人不負通知義務。賠償範圍限於「因延誤通知而擴大的部分」,不是全部損害。
白話解讀
租屋族有一個幾乎沒人知道的隱形義務:你發現房子有問題的時候,必須馬上通知房東。不是「方便的時候說一下」,是「應即通知」。水管爆了要講,天花板裂了要講,甚至有陌生人跑來說這間房子是他的,你也要講。這不只是做人的禮貌,這是法律義務。你可能覺得「房子又不是我的,壞了干我什麼事」。問題就在這裡:如果你發現了卻不說,導致房東來不及處理,損害擴大了,那擴大的那一部分你要賠。天花板小裂縫你看到了沒講,三個月後整片塌下來,修繕費從五千變五十萬,多出來的四十九萬五可能要你出。沉默不是免責,沉默是風險。但反過來說,這條也是你的保護傘:你通知了,房東不修,那後果就是房東自己扛。通知這個動作,就是你和責任之間的防火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37條為租賃契約中承租人的法定通知義務規範:當租賃物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修繕必要、有防止危害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時,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出租人已知之事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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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37條是什麼?▾
規範承租人對租賃物問題的通知義務,怠於通知致損害擴大要賠償。
Q2租屋漏水我一定要通知房東嗎?▾
是,屬應由出租人負擔之修繕,承租人應即通知,否則擴大損害自負。
Q3用LINE通知房東算不算數?▾
算,法律未限形式,但LINE有對話紀錄較易舉證。
Q4沒通知房東會賠多少?▾
限於因延誤通知而擴大的損害,非全部損害。
Q5房東本來就知道我還要通知嗎?▾
不用,但書規定出租人已知者承租人不負通知義務。
Q6有人說房子是他的叫我搬怎麼辦?▾
立即通知出租人,第三人主張權利屬437條通知事項。
Q7通知後房東不修我能自己修嗎?▾
可依民法430條自行修繕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
Q8通知義務有時效嗎?▾
通知本身應即為之;衍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15年一般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tified | not_notified |
|---|---|---|
| 已通知出租人 | 後續擴大損害由出租人承擔 | — |
| 怠於通知致不能及時救濟 | — | 承租人賠償因延誤擴大之損害 |
| 出租人已知之事項 | 承租人免通知義務 | 承租人免通知義務(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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