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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7184 號
要旨
農地重劃,不得終止耕地租約
全文內容
「查臺灣省政府呈為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擬利用農地重劃機會,將該鄉有出租耕地收回供作國民學校及示範公墓等使用一案,依五十七年大法官會議第一二五號解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之租約,在租佃期限屆滿前得終止之情形,同條例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無土地法第一一四條及民法第四三八條有關終止租約之適用』。本案土地自不得利用農地重劃機會終止租約,惟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利益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得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