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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50 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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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2. 2.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3. 3.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50條:定期租約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不定期租約得隨時終止,但不動產月租須以月底為終止日並提前一個月通知。

Q · 房東叫我搬走,這通知合法嗎?

定期租約到期自動消滅;不定期租約月租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依民法第450條,租賃若定有期限,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自動消滅,雙方都不需通知。若未定期限(不定期租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不動產以月為租金支付週期者,出租人須以曆定月底為契約終止日,並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例如 4 月 15 日通知,最早只能在 5 月 31 日終止,不是 5 月 15 日。第二項但書另定:有利於承租人之地方習慣,優先於法律預設適用。

深度解讀

你的租約到期了,房東說你得搬。你的租約沒寫期限,房東某天突然說下個月搬走。這兩種情況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而 450 條就是那張規則表。定期租約很單純:時間到了,租賃關係自動消滅,不需要任何人通知任何人。但「不定期租約」才是真正的戰場。房東不能今天心血來潮明天就叫你走,他必須提前通知,而且通知的時間長度跟你付租金的週期綁定:月租就要提前一個月,而且終止日必須是月底。更狠的是第二項但書:如果當地有「有利於房客的習慣」,那個習慣直接蓋過法律預設。換句話說,這條法律在不定期租約中,天平是往房客那邊傾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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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50 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