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50 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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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50條:定期租約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不定期租約得隨時終止,但不動產月租須以月底為終止日並提前一個月通知。
Q · 房東叫我搬走,這通知合法嗎?
定期租約到期自動消滅;不定期租約月租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依民法第450條,租賃若定有期限,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自動消滅,雙方都不需通知。若未定期限(不定期租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不動產以月為租金支付週期者,出租人須以曆定月底為契約終止日,並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例如 4 月 15 日通知,最早只能在 5 月 31 日終止,不是 5 月 15 日。第二項但書另定:有利於承租人之地方習慣,優先於法律預設適用。
深度解讀
你的租約到期了,房東說你得搬。你的租約沒寫期限,房東某天突然說下個月搬走。這兩種情況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而 450 條就是那張規則表。定期租約很單純:時間到了,租賃關係自動消滅,不需要任何人通知任何人。但「不定期租約」才是真正的戰場。房東不能今天心血來潮明天就叫你走,他必須提前通知,而且通知的時間長度跟你付租金的週期綁定:月租就要提前一個月,而且終止日必須是月底。更狠的是第二項但書:如果當地有「有利於房客的習慣」,那個習慣直接蓋過法律預設。換句話說,這條法律在不定期租約中,天平是往房客那邊傾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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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