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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50 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2.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3.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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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450 2 不定期限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But 房屋或土地租賃 特別法:土地法100 or 土地法103 收回房屋或土地的限制
vincent000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有租賃專法之適用。出租人只限定在承租人違約或其他情形時(例如承租人毀損承租處、積欠租金、未經同意轉租;出租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改建...)始得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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