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44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 查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互相同意時方為成立,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雖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如出租人對於原定租金有所爭執未經協議一致者,即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三十七年四上字第九四一八號判例) 。本案出租人於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及同年六月廿九日兩度要求提高租金,復於同年七月廿六日及七月三十日兩度要求按申報地價調整租金,並催告承租人於一個月內派員前往洽辦續租事宜,逾期視為無意續租。嗣因租金數額未獲協議致未續訂租約,則出租人仍不失為已有合法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二 又查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指優先承買權,須以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存在租賃關係為前提。本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滿,原出租人逕將該基地以債權債務當庭和解方式,移轉登記與現地主陳○渠,當非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44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 查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互相同意時方為成立,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