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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5283 號
要旨
查我民法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第四百五十一條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故房屋租賃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如無上開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情形,其租賃關係即為消滅,因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並無請求續租或損害賠償之權。
全文內容
查我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第四百五十一條則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既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故房屋租賃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始無上開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情形,其租賃關係即為消滅,因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並無請求續租或損害賠償之權 (參照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六○五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