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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6090 號
要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租用民間辦公大樓應付租金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則於期限屆滿前,除有法定得終止租賃契約之原因 (例如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或第四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 ,或契約中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 (同法第四百五十三條) ,或雙方已合意終止契約者外,似應受其期限之拘束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二五六頁、歐陽經宇著「民法債編各論」第六三頁參照) 。
二 本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該會租用民間辦公大樓應付八十五年九月至十二月份或其中部分租金,請准依租約或協商結果支付乙案,請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卓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