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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9 條(租賃之最長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2.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3.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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