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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台函民字第 0094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67 年 02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61 頁

要旨

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係指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言,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考。又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拒絕續訂租賃契約,僅繳納損害賠償金時,是否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事屬私權爭執,應由法院裁判,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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