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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09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係指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言,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考。又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拒絕續訂租賃契約,僅繳納損害賠償金時,是否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事屬私權爭執,應由法院裁判,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09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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