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363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民法第 450 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如個別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消滅後,另行訂定新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當另行起算;又基於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方政府僅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土地法明定公有土地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 10 年期間租賃應得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據嘉義市議會函為嘉義市政府出租市有土地,將逾 10年期間之租賃期間曲解為租約期限,未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涉違反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判要旨及相關法律規定,貴部函復內容疑有偏袒等情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2 月 0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04078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個別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消滅後,如另行訂定新的租賃契約,乃為新的租賃關係之發生,租賃期間當另行起算,是以,貴部 100 年 5 月 20 日函釋就租賃期間之認定,依上開民法規定,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次按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蓋公有土地之所有權屬於國家,地方政府僅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故土地法第 25 條明定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應得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焦祖涵,土地法釋論,65 年 3 月增訂再版,第 105頁至第 106 頁參照)。是以,上開土地法第 25 條所稱「超過 10年期間之租賃」於同一承租人時,個別租賃契約期間雖未超過十年,惟其適用結果是否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相符?仍請貴部依土地法第25 條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13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