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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3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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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3條規定,依法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解除權行使方法與第260條損害賠償規定,故終止契約不影響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Q · 終止契約後還能跟對方求償嗎?

能。民法263條準用260條,終止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263條,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繼續性契約(如租賃、委任、僱傭)時,準用第258條與第260條。這代表兩件事:終止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第258條行使方法),而且終止契約並不會讓你喪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260條)。換言之,你可以一邊向將來退場、一邊向過去追討因對方違約所生的損失,兩者並行不悖。

白話解讀

契約有兩種死法:一種叫解除(讓契約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過,雙方要互相還錢還貨),一種叫終止(契約從這一刻開始失效,之前的部分還算數)。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忽略的事:當你依法終止一個契約時,解除契約裡那套「催告程序」和「損害賠償權」你照樣可以用。換句話說,終止不是單純「我不玩了」,你還能順便跟對方追討因為他搞砸契約害你損失的那筆錢。很多人終止契約時只想著「擺脫對方」,結果白白放棄了一個同時存在的武器:終止之外另外請求損害賠償。這條就是那個被忽略的橋樑。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3條為契約消滅的準用性規範,明定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與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核心在於:終止僅使繼續性契約向將來失效,但被害方仍保有對違約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使退場與求償得以並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終止和解除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要分?

解除讓契約從頭消滅,雙方要互相返還已給付的東西;終止只讓契約從某時點起向將來失效,之前履行的部分維持原狀。繼續性契約(租賃、僱傭、委任)才能終止,一次性契約(買賣)只能解除。這條的巧妙在於:不管你用哪一種退場,258條的行使方法和260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你都能用。內行人提示:寫存證信函時清楚標明是解除還是終止,這個字眼會決定你能不能請求返還已給付的東西。

Q2這條裡的258條和260條在講什麼?

258條規定解除權要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有多個當事人時要共同行使;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條把這兩個機制搬過來給終止用,意思是:你終止契約的方式必須明確表達,並且終止不會讓你原本可以向對方請求的賠償消失。內行人提示:這條最重要的實用意義就在260條的準用,很多人終止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還能另外請求賠償。

Q3終止契約還能求償嗎?

能。民法263條準用260條,終止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你可同時退場與向違約方追討損失。

Q4民法263條是什麼?

契約消滅的準用規範,明定依法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行使方法與第260條損害賠償規定。

Q5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類之事項比照適用另一規定的立法技術,本條把解除契約的258、260條搬給終止用。

Q6終止契約準用的258條、260條在講什麼?

258條規定須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終止、多人時共同行使;260條規定終止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

Q7民法263條怎麼終止契約並保留求償?

蒐集違約證據 → 以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依據並載明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 → 盤點損失 → 時效內請求。

Q8終止契約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計算因對方違約所生的直接損失(裝潢費、修復費、看護費)與所失利益(停業損失、預期收益)。

Q9終止契約打官司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小額(10萬以下)可自行起訴免律師。

Q10終止契約後怎麼證明對方違約?

保留契約、付款紀錄、催告存證信函、對話訊息、現場照片與損失單據,必要時聲請鑑定。

Q11終止 vs 解除契約哪個對我有利?

解除溯及消滅可請求返還已給付,終止僅向將來失效;繼續性契約多只能終止,兩者都保留損害賠償。

Q12民法263條的終止 vs 租賃450條終止差在哪?

263條是準用通則,450條是租賃的特別終止規定;特別規定優先,但損害賠償仍回到準用2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終止解除
效力時點向將來失效(ex nunc)溯及既往消滅(ex tunc)
已履行部分維持原狀、不返還雙方互相返還
適用契約繼續性契約(租賃、委任、僱傭)一次性契約亦可
損害賠償準用260條,不妨礙請求260條,不妨礙請求
行使方法準用258條,意思表示258條,意思表示

終止

效力時點
向將來失效(ex nunc)
已履行部分
維持原狀、不返還
適用契約
繼續性契約(租賃、委任、僱傭)
損害賠償
準用260條,不妨礙請求
行使方法
準用258條,意思表示

解除

效力時點
溯及既往消滅(ex tunc)
已履行部分
雙方互相返還
適用契約
一次性契約亦可
損害賠償
260條,不妨礙請求
行使方法
258條,意思表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20条(賃貸借の解除は将来に向かってのみ効力・将来効構造)/第545条第4項(解除と損害賠償の併存)
韓國민법 제551조(계약의 해지 또는 해제는 손해배상의 청구에 영향을 미치지 아니한다)
中國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德國BGB § 314 Abs. 4(Kündigung von Dauerschuldverhältnissen — der Schadensersatzanspruch bleibt unberührt)
法國Code civil art. 1217 / art. 1229(résiliation 與 dommages-intérêts 之累積)
美國UCC § 2-720(cancellation/termination 不消滅既存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3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0181105 制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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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63 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