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3 條(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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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3條規定,依法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解除權行使方法與第260條損害賠償規定,故終止契約不影響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Q · 終止契約後還能跟對方求償嗎?
依民法第263條,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繼續性契約(如租賃、委任、僱傭)時,準用第258條與第260條。這代表兩件事:終止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第258條行使方法),而且終止契約並不會讓你喪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260條)。換言之,你可以一邊向將來退場、一邊向過去追討因對方違約所生的損失,兩者並行不悖。
白話解讀
契約有兩種死法:一種叫解除(讓契約從頭到尾當作沒發生過,雙方要互相還錢還貨),一種叫終止(契約從這一刻開始失效,之前的部分還算數)。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忽略的事:當你依法終止一個契約時,解除契約裡那套「催告程序」和「損害賠償權」你照樣可以用。換句話說,終止不是單純「我不玩了」,你還能順便跟對方追討因為他搞砸契約害你損失的那筆錢。很多人終止契約時只想著「擺脫對方」,結果白白放棄了一個同時存在的武器:終止之外另外請求損害賠償。這條就是那個被忽略的橋樑。
法律定性
民法第263條為契約消滅的準用性規範,明定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時,準用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與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核心在於:終止僅使繼續性契約向將來失效,但被害方仍保有對違約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使退場與求償得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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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終止契約後還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能。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60條,終止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你可同時退場與追討損失。
Q2終止和解除契約差在哪?▾
解除使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相返還;終止僅向將來失效,已履行部分維持原狀,繼續性契約才能終止。
Q3民法第263條準用的258條、260條在講什麼?▾
258條規定解除權須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多人時共同行使;260條規定行使解除權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
Q4終止契約要用什麼方式表達?▾
依準用第258條,須以明確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建議用存證信函載明終止依據並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
Q5被房東或業主違約,我終止契約後損失怎麼辦?▾
可依本條準用第260條另行請求裝潢費、停業損失等因對方違約所生之損害。
Q6我是被終止的一方,終止後就沒事了嗎?▾
不一定。對方仍可準用第260條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不因契約終止而消滅。
Q7終止契約的損害賠償有時效嗎?▾
依請求權基礎不同,債務不履行一般為15年,侵權為自知悉時2年、行為時10年,宜及早主張。
Q8口頭說不玩了算不算終止契約?▾
意思表示明確即可成立,但舉證困難,實務上強烈建議以書面或存證信函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終止 | 解除 |
|---|---|---|
| 效力時點 | 向將來失效(ex nunc) | 溯及既往消滅(ex tunc) |
| 已履行部分 | 維持原狀、不返還 | 雙方互相返還 |
| 適用契約 | 繼續性契約(租賃、委任、僱傭) | 一次性契約亦可 |
| 損害賠償 | 準用260條,不妨礙請求 | 260條,不妨礙請求 |
| 行使方法 | 準用258條,意思表示 | 258條,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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