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8 條(僱傭關係之消滅(一)-屆期與終止契約)
- 1.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2.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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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88 條規定:定期僱傭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多數勞工優先適用勞基法第 9 條。
Q · 合約寫「一年期滿自動終止」,時間到我就一定得走人嗎?
依民法第 488 條第 1 項,定期僱傭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這只是備位規範。多數受僱人優先適用勞基法第 9 條,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類工作才能合法簽定期契約。一般行政、業務、工程等經常性職務縱使簽「一年一簽」,期滿公司仍須依法資遣並付資遣費。真正適用民法 488 條的多是勞基法管不到的僱傭,如部分家事服務員、非經常性勞務的高階經理人。
白話解讀
你簽的那份工作合約,到底是「定期」還是「不定期」,這件事比你想的重要十倍。民法 488 條說:有寫期限的,時間到了自動結束,不用誰通知誰;沒寫期限、也沒辦法從工作性質推出期限的,雙方隨時可以喊停。聽起來很中性,但背後藏著一個殺傷力很大的邏輯:如果你的工作本質上是「不定期」的,老闆卻硬塞給你一份「一年一簽」的合約,這份合約在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是真的定期契約。更關鍵的是:民法這條是「備胎」,多數受僱人真正適用的是勞基法第 9 條(勞基法才是主角)。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限制嚴格得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老闆拿民法 488 條想讓你時間到自動走人,這招對勞工根本不成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8 條規範僱傭關係的存續與消滅基準: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無須通知;未定期限且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推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優先適用。本條是判斷僱傭契約屬定期或不定期的起點,並與勞動基準法形成「民法定基調、勞基法加護欄」的分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88 條在規範什麼?▾
僱傭契約的存續與消滅基準:定期屆滿自動消滅、未定期限可隨時終止。
Q2合約寫一年一簽,期滿公司就不用付資遣費嗎?▾
多數職務不成立,勞基法第 9 條限制定期契約,經常性職務期滿仍須資遣。
Q3沒寫期限的僱傭是永久僱用嗎?▾
不是。第 2 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Q4家事服務員能適用民法 488 條嗎?▾
可以。家事服務員多不適用勞基法,民法 488、489 條是主要依據。
Q5連續簽好幾年定期約,會變不定期嗎?▾
會。依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符合條件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Q6未定期限想離職,老闆說要做滿一年才能走,對嗎?▾
不對。第 2 項得隨時終止,勞工依勞基法第 15 條預告即可。
Q7試用期是獨立契約嗎?▾
法律上無試用期契約,本質是不定期契約前段,488 條邏輯適用。
Q8民法 488 條和勞基法哪個優先?▾
勞基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民法 488 條為備位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488 | labor_law_9 |
|---|---|---|
| 適用對象 | 勞基法管不到的僱傭(部分家事服務員、非經常性高階勞務) | 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的勞工 |
| 定期契約限制 | 原則尊重契約自由,可自由約定期限 | 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類得簽定期 |
| 期滿效果 | 期限屆滿自動消滅、無須資遣費 | 違法定期者期滿仍須依法資遣並付資遣費 |
| 未定期限終止 | 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有利受僱人習慣優先 | 勞工依第 15 條預告、雇主依第 11、16、17 條並付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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