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8 條(僱傭關係之消滅(一)-屆期與終止契約)
- 1.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2.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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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88 條規定:定期僱傭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多數勞工優先適用勞基法第 9 條。
Q · 合約寫「一年期滿自動終止」,時間到我就一定得走人嗎?
依民法第 488 條第 1 項,定期僱傭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這只是備位規範。多數受僱人優先適用勞基法第 9 條,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類工作才能合法簽定期契約。一般行政、業務、工程等經常性職務縱使簽「一年一簽」,期滿公司仍須依法資遣並付資遣費。真正適用民法 488 條的多是勞基法管不到的僱傭,如部分家事服務員、非經常性勞務的高階經理人。
白話解讀
你簽的那份工作合約,到底是「定期」還是「不定期」,這件事比你想的重要十倍。民法 488 條說:有寫期限的,時間到了自動結束,不用誰通知誰;沒寫期限、也沒辦法從工作性質推出期限的,雙方隨時可以喊停。聽起來很中性,但背後藏著一個殺傷力很大的邏輯:如果你的工作本質上是「不定期」的,老闆卻硬塞給你一份「一年一簽」的合約,這份合約在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是真的定期契約。更關鍵的是:民法這條是「備胎」,多數受僱人真正適用的是勞基法第 9 條(勞基法才是主角)。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限制嚴格得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老闆拿民法 488 條想讓你時間到自動走人,這招對勞工根本不成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8 條規範僱傭關係的存續與消滅基準: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無須通知;未定期限且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推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優先適用。本條是判斷僱傭契約屬定期或不定期的起點,並與勞動基準法形成「民法定基調、勞基法加護欄」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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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寫「一年一簽」,公司說到期不續約就不用付資遣費,是真的嗎?▾
多數情況是假的。勞基法第 9 條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一般行政、業務、工程等經常性職務簽了也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定期。不定期契約終止必須依勞基法第 11、17 條給資遣費。去勞工局調解時可直接主張職務具有繼續性,把工作內容、考核紀錄、組織圖拿出來,九成以上案件勞工勝訴。
Q2我是家事服務員,僱主說做到月底就不用來了,我沒有勞基法保護怎麼辦?▾
你適用民法 488、489 條。定期契約僱主期滿終止合法;期限內提前終止要看有無重大事由(第 489 條)。未定期限則雙方可隨時終止,但第 488 條但書規定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從其習慣,例如業界慣例給一個月預告期,僱主沒給就違約。保留對話與轉帳紀錄,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援引第 488 條但書加上業界慣例。
Q3我做了三年,每年簽一份一年期契約,這樣算定期還是不定期?▾
依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或前後定期契約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間斷未超過 30 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連續三年簽約早已轉為不定期,公司想用今年合約到期當理由讓你走,法律上站不住腳。保留每份契約、薪資單、考核表作為工作具繼續性的證據。
Q4民法 488 條是什麼?▾
規範僱傭契約的存續與消滅基準:定期屆滿自動消滅、未定期限可隨時終止,是判斷契約屬定期或不定期的起點。
Q5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差在哪?▾
定期有明確存續期限、期滿自動消滅;不定期未約定期限、雙方得隨時終止但勞工受預告期與資遣費保護。
Q6什麼叫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
終止僱傭時若有對受僱人較有利的業界慣例,如給一個月預告期,優先於任意終止規定適用。
Q7民法 488 條和勞基法第 9 條差在哪?▾
民法 488 是備位規範、尊重契約自由;勞基法第 9 條是特別法、強制限制只有四類工作能簽定期,優先適用。
Q8收到期滿不續約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適用勞基法→檢視工作是否符合第 9 條四類→不符合即違法定期,蒐證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9違法定期能拿到多少補償?▾
視為不定期後,雇主終止須依勞基法第 17 條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預告工資。
Q10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花多少錢?▾
因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相對低;律師費依案件繁簡約數萬元起,部分縣市提供勞工免費法律扶助。
Q11怎麼證明我的工作具繼續性?▾
保留歷年契約、薪資單、考核表、職務說明、公司組織圖,證明職務為經常性而非臨時性。
Q12民法 488 vs 勞基法第 9 條哪個對勞工有利?▾
勞基法第 9 條對勞工更有利,限制雇主濫用定期契約;民法 488 較尊重契約自由,僅在勞基法不適用時才回到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488 | labor_law_9 |
|---|---|---|
| 適用對象 | 勞基法管不到的僱傭(部分家事服務員、非經常性高階勞務) | 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的勞工 |
| 定期契約限制 | 原則尊重契約自由,可自由約定期限 | 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類得簽定期 |
| 期滿效果 | 期限屆滿自動消滅、無須資遣費 | 違法定期者期滿仍須依法資遣並付資遣費 |
| 未定期限終止 | 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有利受僱人習慣優先 | 勞工依第 15 條預告、雇主依第 11、16、17 條並付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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