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9 條(僱傭關係之消滅(二)-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 1.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 2.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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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89條規定,遇有重大事由時,定期僱傭契約仍可於期限屆滿前終止;若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Q · 定期僱傭契約還沒到期,可以提前終止嗎?
依民法第489條第一項,當事人遇有重大事由時,僱傭契約縱然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不受期限條款拘束。常見重大事由包括長期積欠報酬、工作環境嚴重危害健康、重大違反職務、信賴關係徹底破裂。但依第二項,若該重大事由是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終止前宜先以書面明確主張依本條終止並載明具體事由。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兩年的僱傭契約,做了三個月發現老闆人格有問題,或者老闆發現你根本做不來。契約上寫白紙黑字「兩年」,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對方也以為自己被綁死了。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有「重大事由」,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期限到之前直接終止,不用等。什麼叫重大事由?法律故意沒定義,留給法官看個案。但實務上常見的包括:老闆長期積欠薪資、工作環境嚴重危害健康、受僱人重大違反職務、雙方信任關係徹底破裂。重點在第二項:如果這個「重大事由」是某一方的過失造成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把雙面刃,想走的人可以走,但如果是你自己搞出來的爛攤子,對方可以回頭追你。注意:這條是民法的僱傭,適用範圍比你想的窄,勞基法適用的勞工走的是勞基法第 14、15 條,不是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9條為定期僱傭契約的法定終止規範:當事人遇有重大事由時,縱契約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若該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其核心在於以「重大事由」這一彈性門檻,平衡契約拘束力與僱傭關係所必需的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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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89條是什麼?▾
定期僱傭契約遇重大事由可提前終止的法定出口,過失致生事由者另負損害賠償。
Q2什麼算重大事由?▾
長期欠薪、環境嚴重危害健康、重大違反職務、信賴關係徹底破裂等,由法官就個案認定。
Q3定期契約沒到期能走嗎?▾
能。只要具備重大事由,期限條款無法綁住任何一方。
Q4提前終止要付違約金嗎?▾
依489條合法終止不是違約,原則上不負違約金;反而過失方可能要賠對方損害。
Q5民法489跟勞基法14條差在哪?▾
適用對象與請求內容不同,勞基法勞工走14條有資遣費,民法僱傭走489條請求損害賠償。
Q6怎麼主張489條終止?▾
蒐證後寄存證信函,明確寫出依民法489條終止及具體重大事由。
Q7雇主可以用489條開除員工嗎?▾
可以,受僱人重大違反職務時雇主亦得依本條終止並依第二項求償。
Q8重大事由要多嚴重?▾
須達到繼續履約顯失公平或信賴基礎瓦解的程度,單純想換工作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in_489 | labor_14 |
|---|---|---|
| 適用對象 | 勞基法不適用之僱傭(家教、私人看護、部分顧問) | 勞基法適用之大部分受僱勞工 |
| 事由形式 | 概括「重大事由」,由法官個案認定 | 法定具體事由清單(欠薪、危害健康等) |
| 主要請求內容 | 損害賠償(金額須自行舉證) | 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金額明確) |
| 終止性質 | 合法終止,非違約 | 不經預告終止,視為非自願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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