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9 條(僱傭關係之消滅(二)-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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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例如員工對同事施暴),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II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得類推適用其他繼續性債之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