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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89 條(僱傭關係之消滅(二)-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1. 1.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2. 2.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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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89條規定,遇有重大事由時,定期僱傭契約仍可於期限屆滿前終止;若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Q · 定期僱傭契約還沒到期,可以提前終止嗎?

依民法第489條第一項,當事人遇有重大事由時,僱傭契約縱然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不受期限條款拘束。常見重大事由包括長期積欠報酬、工作環境嚴重危害健康、重大違反職務、信賴關係徹底破裂。但依第二項,若該重大事由是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終止前宜先以書面明確主張依本條終止並載明具體事由。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兩年的僱傭契約,做了三個月發現老闆人格有問題,或者老闆發現你根本做不來。契約上寫白紙黑字「兩年」,你以為自己被綁死了,對方也以為自己被綁死了。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有「重大事由」,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期限到之前直接終止,不用等。什麼叫重大事由?法律故意沒定義,留給法官看個案。但實務上常見的包括:老闆長期積欠薪資、工作環境嚴重危害健康、受僱人重大違反職務、雙方信任關係徹底破裂。重點在第二項:如果這個「重大事由」是某一方的過失造成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把雙面刃,想走的人可以走,但如果是你自己搞出來的爛攤子,對方可以回頭追你。注意:這條是民法的僱傭,適用範圍比你想的窄,勞基法適用的勞工走的是勞基法第 14、15 條,不是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489條為定期僱傭契約的法定終止規範:當事人遇有重大事由時,縱契約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若該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其核心在於以「重大事由」這一彈性門檻,平衡契約拘束力與僱傭關係所必需的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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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客戶簽了一年的顧問約做三個月了,他一直沒付款我想走,能走嗎?

可以。長期欠付報酬是民法第489條典型的重大事由。你可以寄存證信函主張終止契約,同時依第二項請求已發生的損害賠償。存證信函裡要明確寫出「依民法第489條規定終止契約」,不要只寫「我不做了」,前者是合法行使終止權,後者可能被認定為違約。

Q2我的保母簽了兩年合約才三個月就要走,說是重大事由,我可以扣她違約金嗎?

要看她主張的重大事由是什麼。如果是你這方過失造成(例如積欠薪資、住宿環境有問題),她合法終止且你不能扣違約金;若主張的事由不構成重大(例如單純想換工作),則屬違約,你可依契約請求違約金。建議要求她把主張的重大事由書面寫清楚,口頭說有重大事由卻說不出具體內容的多半站不住腳。

Q3民法489條和勞基法14條有什麼差別?

最核心的差別是適用對象和請求內容。民法489條適用於勞基法不適用的僱傭關係(家教、部分顧問、家務勞工),請求內容是損害賠償;勞基法14條適用大部分受僱勞工,事由更具體,請求內容包括資遣費。同樣被欠薪,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走14條可拿到資遣費,適用民法的受僱人只能走489條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要自己舉證。

Q4民法489條是什麼?

定期僱傭契約遇重大事由可在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的法定出口,過失致生事由者另負損害賠償。

Q5什麼叫重大事由?

使僱傭信賴關係瓦解、客觀上無法期待繼續履約至期限屆滿之事由,如長期欠薪、環境危害健康、重大違反職務。

Q6民法489條的重大事由跟一般想離職有什麼不同?

重大事由須達到信賴基礎破壞的程度,單純想換工作、找到更高薪不構成重大事由。

Q7民法489條跟刑事責任有關嗎?

無關。本條是民事契約終止與損害賠償,不涉及刑罰;同一事件若另涉犯罪須另循刑事程序。

Q8民法489條怎麼主張終止?

蒐證 → 確認屬民法僱傭或勞基法勞工 →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489條終止及具體事由 → 終止生效。

Q9依489條請求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以對方過失致生事由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準,如已提供勞務未收報酬、為履約支出的成本,須自行舉證。

Q10走489條訴訟大概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金額較小者可考慮自行起訴。

Q11怎麼證明重大事由存在?

保存欠薪紀錄、對話訊息、照片、證人;存證信函本身也是確立終止立場與事由的關鍵證據。

Q12民法489條 vs 勞基法14條哪個有利?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走14條可請求資遣費、金額明確較有利;勞基法不適用者只能走489條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_489labor_14
適用對象勞基法不適用之僱傭(家教、私人看護、部分顧問)勞基法適用之大部分受僱勞工
事由形式概括「重大事由」,由法官個案認定法定具體事由清單(欠薪、危害健康等)
主要請求內容損害賠償(金額須自行舉證)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金額明確)
終止性質合法終止,非違約不經預告終止,視為非自願離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28条(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よる雇用の解除)
🇰🇷 韓國민법 제661조(부득이한 사유와 해지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 德國BGB § 626(Fristlose Kündigung aus wichtigem Grund)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234-1 et L1234-5(rupture pour faute grave)
🇺🇸 美國Restatement of Employment Law § 2.04(termination for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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